京师警务学堂,成立于1901年9月12日,是清朝末期在北京创办的一所警察教育机构,标志着中国近代警察教育的开端。
成立背景
1901年9月12日(
光绪二十七年),
清廷下令各地创办巡警,就在此年年初,
八国联军尚未完全撤出北京,清廷就委派全权大臣
庆亲王奕与日本人
川岛浪速磋商创办中国警察教育事宜。6月24日,翻译陶大钧禀报奕匡说:“聘用川岛办理学堂并监督出洋学生一节,业已商妥。”8月14日(中历7月1日),清政府委派陶大钧与川岛签订合同。合同生效后,京师警务学堂即告成立,京师警务学堂将8月14日定为学堂的“创立纪念日”。合同规定:“大清国政府拟日后办理警务事宜,是以在北京设立警务学堂,并选派学生10名赴日本学习警务。
聘请日本浪人川岛浪速为监督(相当于校长)办理一切事宜,并日后带领学生赴日本学习。约定每月薪俸400元。以3年为期,期满后留用与否,彼时再议。1902年,清政府与川岛浪速协商拟定了《警务学堂章程》,共8章46条,对学堂主旨、职制、教科、学期、课程、入学、退学、考试、给与及贷与、赏罚等方面做了规定。该章程是中国第一份近代意义上的警务学堂章程,在中国近代警察教育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教学工作
1.教师的聘用。中国警政初设,国人对此还相当陌生,创办警察教育,师资自然是国内无法解决的。在戊戌变法后全国学习日本和日本政府主动表示友好的情势下,聘请日本教习就成为清政府的自然选择,这也使得我国近代警察教育是以日本警察培养为模式。
学堂的教学工作由总教习负责,总教习(相当于
教务长)为稻田禳。《章程》规定,总教习的职责为“承监督之命专司统辖教务,以期教育统一”。教习负责各科的具体教学工作,由于国内师资缺乏,学堂的教学工作以日本教习为主。根据合同规定,学堂应聘用日本教员8名,但据档案记载实际聘用16名。除监督川岛浪速、总教习稻田禳二人外,还聘用提调、副提调各1名;教习8名,其中操科主任1名,操科教习1名,学科教习4名,管照在东京留学生教习2名。委嘱教习4名,托委医官1名。此外,学堂还聘用了一批中国教员,除“委嘱教习”唐家桢外,还有教习6 名;帮助练队副教习七等警巡2名,一等巡捕长7名,二等巡捕长2名;书记4名。该学堂的中日教职员共37名。虽然中方教职员22名在总数超过日本教职员,但从担任的职务来看,多是从事教学辅助工作,教学及教学管理的主体是日本教习。
2.学制与课程设置。学堂章程规定,教科分3等。 (1)初等科。从清政府提供的预选者中挑选“体格坚壮”、“文理初通”、“志操坚固”、“人品端正”者入学,学期3个月。学成后充任巡捕。初等科所学的课程分为学科(也称学课)和操科两类。学课的内容有:“服官要则”、“看守班房及押送人犯”、“巡捕要务须知”、“口授警察实验”、“警务规则”、“大清律”、“巡捕应变须知”、“伦理”、“照料外国人须知”、“卫生”;操科的内容是:“行礼法”、“柔软体操”、“徒手教练”、“用绳法”、“持铳教练”、“操刀法”。
(2)中等科。中等科学生从初等科毕业生及现任巡捕中“拔取品学兼优者”入学,学期2个月。目的是培养巡捕长。所学课程同样分为学科和操科两类。学课方面除继续学习原初等科中已开设的某些课程外,增加了“学办公文”、“警察手眼”、“救急法”、“算学”、“地理”;操科较初等科增加了“器械体操”、“射击”、“撒兵操演”、“小队教练”、“击剑术”、“刺术”。
(3)高等科。高等科学生由中等科毕业生及“现任巡捕长之中拔取品学兼优者”入学,学期2个月,授以“堪充警巡之学业”。所学的课程也分两类。学课较前科法律课程明显增加,有“日本警察宪纲权限”、“日本刑法”、“国际警察法”、“监狱法”、“算学及见取图”等;操科较前两科增加了“小队教练”、“中队教练”、“战斗法”、“柔术”。
从章程规定可以看出,为了给刚刚建立的警察机构输送警察官吏,以短期培训为主,而且开办之初也没有开设高等科,到1902年,才开设高等科,1903年又开设研究科,专门培养警官。
为了培养专业警察官吏,学堂还增设消防科和监狱科等较有针对性的科目。
从警务学堂的学制和课程设置来看,清末的警察教育还是很粗陋的,是以短期速成为主。有批评者指出,当时的警察教育水平太低,培养不出合格的人才来。但考虑到我国警察教育初兴,建警急需人才的实际情况,以尽快为刚刚设立的警察机构培养具备初步警察知识的警务人员为目的,这种粗陋和速成也是应对当时的需要。正像《章程》所陈述的那样:“先应大清国创办警察之急需,渐次期图扩充进步。故现今本章程内所定各肄业学期以及学习功课等事,虽略尽警务大要,然究属应一时之需,学期既促,造诣亦浅,未免涉于粗略。须俟北京警察办有规模,及警务人员充实之后,再设高等学科,展长期限,于警察官吏择取品学兼优者,授以深奥学业,俾得培养贯通原理、深明警务之警察官吏,以备大清政府推广警察之用。盖凡是必须由浅入深,自急至缓,秩然有序,固不可蹿等躁进也。”
3.学业成绩管理。为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警务学堂建立了严格的学业成绩管理制度,将学生的学习成绩与毕业后的任职和继续升学紧密联系起来。根据《章程》规定,学堂考试分毕业考试和临时考试。毕业考试在每学期末进行,临时考试每月进行一次,都是由各科教习负责的,各科考试满分为100分。单科40分以上,平均分60分以上的为合格,毕业考试的成绩要张榜公布。合格者发给毕业文凭及学堂记章,并委派担任相应的职务,品学兼优者可分别升入中等科、高等科、研究科进一步深造。
学生工作
警务学堂的学生管理工作主要由总教习和提调、副提调分工负责。总教习主要负责教学方面,提调主要负责行政方面。为了保障教学效果和教学秩序,对学生管理亦制定严格的制度。《章程》规定,对具有如下情形者,开除学籍:“(1)因常患病实无造就之望者;(2)并未禀明不到学堂一连10日以上者,及1月之间15日以上无故不到学堂者;(3)成绩不佳实不堪造就者;(4)品行不端不遵训诫者;(5)行为有伤学堂体统者。”而且规定因(3)至(5)条被退学者,不许再入学堂。对学生考勤也有严格的要求,因病或他故不能到堂的必须上课前向提调请假,而且将考勤与津贴相联系,每出勤一天,发给津贴银1 钱。对各学期出勤率不到1/3 的不记录考试成绩,不予毕业。如1903年,学堂将无故缺席10日以上的4名学生除名。 《章程》第8章规定,对90平素勤勉方正,堪为他生模范者“及毕业考试成绩在*”分以上的,“授予褒美之词或奖赏以示鼓励”;对“放肆暴戾,荒怠学业者”,“罚1日以上10日以下津贴以示警戒”。
从上述规定看,日本教习对学生的管理还是非常严格的。
1904年(光绪三十年)8月,清政府与川岛原定办理警务学堂的3年期限即将届满。这年6月,管理工巡局事务大臣那桐致函川岛,对川岛3年来经办警务学堂的工作给予了极高的评价。他说:“贵监督承办一切事宜,惨淡经营,不遗余力,历时未久,成效昭然。该巡捕等历次卒业,各地段当差于应尽义务暨尽办事宜均能兢兢自持,无稍疏懈。本大臣奉命接管以来,乐观阙成,至深欣幸。”他还表示希望川岛能继续接办警务学堂2年。稍后川岛复函表示愿意继续主持警务学堂的工作。
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6月,续办警务学堂再度期满。这时,清廷警政已略具规模,清政府也有意于自办警察教育,于是接管了对京师警务学堂的管理权,由于京城警政建设需用警官日多,各地举办警察教育师资匮乏,清廷决定将其改建为高等警务学堂,举办高等警察教育,历时& 年的京师警务学堂到此终结。然而,作为中国近代警察教育滥觞的京师警务学堂在历史上的作用和对后世的影响却没有随着时间一同流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