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概念
活动原则
在人事争议仲裁过程中,
仲裁庭和
仲裁员须遵循人事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着重调解、及时处理的原则,当事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等。此外,还应遵循人事争议仲裁的特有原则,主要是:
1、仲裁机构独立办案的原则。独立办案是指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具有独立性,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干预。
2、
合议原则。合议是指在仲裁过程中案件要经过充分讨论和研究,这是
民主集中制原则在仲裁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有利于避免主观臆断,保证公正处理人事争议案件。
3、回避原则。回避是指当仲裁员是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时,不得参加该案的仲裁活动,以防止徇私舞弊的问题发生。
活动特征
1、提交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仲裁必须具有三方活动主题,即仲裁双方当事人以及仲裁人。仲裁人的行为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基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同意提交仲裁,则第三方仲裁人不能进行仲裁。
2、仲裁的客体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一定范围的争议,可仲裁争议的范围不仅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而且取决于法律或者法律惯例,大体包括
经济纠纷、对外经济贸易纠纷、
海事纠纷、
劳动纠纷、
人事争议等。
3、裁决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一旦选择用仲裁方式解决其争议,仲裁人所作的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有
拘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否则权利人可以向
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适用范围
(一)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
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
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
人事关系以及履行
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工作程序
1、申请仲裁人填写《仲裁申诉表》;
2、组织进行调查,写出调查情况;
3、研究是否符合仲裁范围(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
处理程序
当事人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按被申请人数递交副本。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当在7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申请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应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
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庭成员签名,加盖
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进行仲裁。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或者
仲裁庭认为不宜开庭的,可以书面仲裁。
决定开庭处理的,仲裁庭应当于开庭前5日内将开庭时间、地点等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
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
缺席仲裁。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行收集证据。
只有经过质证认定的事实,才可以作为仲裁的证据。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
首席仲裁员或者独钎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
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仲裁庭对重大的或者疑难的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可以提交
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
仲裁庭应当在裁决作出后5日内制作裁决书。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
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庭成员签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的印章。裁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
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一般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
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
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注意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员应当自行
申请回避,当事人和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