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是承担仲裁双方当事人争议任务的临时组织。在中国,根据仲裁法规规定,仲裁庭分为两种:(1)
独任仲裁庭,由一名
仲裁员承担争议案件的仲裁任务。(2)
合议仲裁庭,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
仲裁委员会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
首席仲裁员。三人组成仲裁庭,承担争议案件的仲裁任务;或者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由首席仲裁员选定二名仲裁员,担负争议案件的仲裁任务。
合议庭实行民主集中制,
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故合议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仲裁庭
审理案件应当公开进行,经审理作出的
仲裁裁决,应当庭向当事人宣读,向当事人送达仲裁决书。仲裁庭完成一案的仲裁任务后即解散。
2.
合议仲裁庭。一般由两名仲裁员和一名
首席仲裁员组成。其产生办法为由双方当事人各选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是合议仲裁庭的主持者,与仲裁员享有同等的权利。
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
首席仲裁员。当事人没有在
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