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
承担仲裁双方当事人争议任务的临时组织
仲裁庭是承担仲裁双方当事人争议任务的临时组织。在中国,根据仲裁法规规定,仲裁庭分为两种:(1)独任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承担争议案件的仲裁任务。(2)合议仲裁庭,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三人组成仲裁庭,承担争议案件的仲裁任务;或者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由首席仲裁员选定二名仲裁员,担负争议案件的仲裁任务。合议庭实行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故合议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仲裁庭审理案件应当公开进行,经审理作出的仲裁裁决,应当庭向当事人宣读,向当事人送达仲裁决书。仲裁庭完成一案的仲裁任务后即解散。
分类
根据仲裁庭仲裁员人数,仲裁庭可分为:
1.独任仲裁庭。即仲裁庭由一人组成,独任审理;独任仲裁员的产生,可由双方共同协商指定,也可由共同委托仲裁机构代为指定。
2.合议仲裁庭。一般由两名仲裁员和一名首席仲裁员组成。其产生办法为由双方当事人各选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是合议仲裁庭的主持者,与仲裁员享有同等的权利。
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6-14 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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