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一,源于《
旧约》时代而为
基督教会所采用的赋税制度。根据这种制度,平信徒要按照教会当局的规定或法律的要求,捐纳本人收入的十分之一供宗教
事业之用。词条释义:十分之一;古代赋税制度,十分税一;以十博一。
清
李渔 《闲情偶寄·词曲》:“一则为从来名士,以
诗赋见重者十之九,以词曲相传者,犹不及什一,盖千百人一见者也。”
《谷梁传·哀公十二年》:“古者公田什一。用田赋,非正也。”
范宁 注:“私得其什而官税其一,故曰什一。”
《孟子·滕文公上》:“ 夏后氏 五十而贡, 殷 人七十而助, 周 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
赵岐 注:“民耕五十亩,贡上五亩;耕七十亩者,以七亩助公家耕;百亩者,彻取十亩以为赋。”
《
史记·越王
勾践世家》 :“﹝
范蠡 ﹞候时转物,逐什一之利。”后因以“十一”泛指经商。
清
俞樾 《春在堂随笔》卷十:“ 玉翁 以其贫也,予钱十五贯,使营什一。”
源于《
旧约》时代而为
基督教会所采用的赋税制度。根据这种制度,平信徒要按照教会当局的规定或法律的要求,捐纳本人收入的十分之一供宗教事业之用。什一税可以作物、牲畜等物缴纳,用于神职人员薪俸、教堂日常经费以及赈济。尽管遭到激烈的反对,随着
基督教传遍欧洲,纳什一税终于成为硬性规定。
比至6世纪欧洲教会法即予以确认,自8世纪以来又获得世俗法律的支持。英格兰在10世纪规定必须缴纳什一税。16世纪宗教改革运动期间,
路德原则上同意向世俗君主缴纳什一税。什一税制继续执行,既有利于天主教会,也有利于
基督教会,但不久即遭到反对。1789年法国在革命时代废除什一税,对直接收取什一税的人也不予补偿。其它国家陆续废除一些类别的什一税,并对直接收取什一税的人进行补偿。如今在某些新教国家,什一税的残余形式依然存在,例如德国规定,公民如未正式宣布退出某一教会,即必须缴纳教会税。美国从无法律规定缴纳什一税,但耶稣基督末世圣徒教会、基督复临安息日会等会派要求信徒纳什一捐,其它会派中有些信徒自愿纳什一捐。东正教一直未实行什一税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