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信用证
经济学领域术语
付款信用证是当受益人向信用证所指定的被授权付款的银行提交规定的单据时,后者必须即行付款的信用证,被授权付款的银行一般为信用证的通知行。“付款”信用证的有效期一般在通知行到期。“付款”信用证一般不规定汇票,开证行对受益人保证: 凡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一经向被授权付款的银行提出,后者当及时付款。“付款”信用证也限制出口商只能对指定的付款银行交单,不准其他银行议付。被授权付款的银行是开证行的代理行。
主要区别
议付信用证与付款信用证的主要区别
一、议付信用证
一般情况下,议付信用证是非限制性信用证,不指定具体由哪一间银行议付,受益人当地的任何银行都可以办理议付。
一般情况下,议付行与开证行不是同一银行。
议付是议付行对受益人的单据办理融资,而融资款即由开证行根据其在信用证中的承诺偿付。除非受益人与议付银行另有协议,议付信用证项下,议付行向受益人支付票款之后仍有追索权。
议付信用证都要求受益人出示汇票。通常,受益人为出票人,开证行为付款人。议付行议付之后,凭汇票/单据向开证行索偿。
二、付款信用证
一般情况下,付款信用证是限制性信用证,明确规定由哪一间银行付款,付款行通常是开证行自己,或是它指定的银行(通常是它的海外分行或姐妹银行)。
付款信用证的开证行承诺的是“终局”付款行为。除非受益人与银行另有协议,付款行向受益人支付票款后没有追索权。
付款信用证正常不需要受益人出示汇票。
议付信用证和付款信用证的最大区别在于:就前者而言,如果议付行不能从开证行得到偿付,它有权向受益人追偿;而在后一种情况下,一旦付了款,便无权向受益人追索
类型
(1)即期付款信用证(Sight Payment L/C)
即期付款信用证是指采用即期兑现方式的信用证,证中通常注明“付款兑现”(Available by Payment) 字样。即期付款信用证一般不要求受益人开立汇票。即期付款信用证的付款行可以是开证行自己,也可以是出口地的通知行或指定的第三国银行。如开证行自己是付款行,开证行应履行即期付款的承诺;如由通知行或第三国银行任付款行,开证行应保证该款的即期照付。付款行一经付款,对受益人均无追索权。以出口地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付款信用证的交单到期地点在出口地,便于受益人交单取款,可以及时取得资金。所以,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最为有利。而付款行为开证行本身或第三国银行,交单到期地点通常规定在付款行所在地,受益人要承担单据在邮寄过程中遗失或延误的风险。
(2)延期付款信用证 (Deferred Payment L/C)
延期付款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规定货物装船后若干天付款,或开证行收单后若干天付款的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不要求出口商开立汇票,所以出口商不能利用贴现市场资金,只能自行垫款或向银行借款。在出口业务中,若使用这种信用证,货价应比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高一些,以拉平利息率与贴现率之间的差额。对成交金额较大、付款期限较长的资本货物的交易,通常要与政府的出口信贷结合起来使用。对于延期付款信用证,开证行必须从信用证条款可以确定的日期进行付款或保证该款的照付。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1-05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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