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汇是指经批准经营
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根据有关
售汇以及付汇的管理规定,审核用汇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后,从其外汇账户中或将其购买的外汇向境外支付的行为。
外资企业可以在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
售汇, 也可以在
外汇调剂中心买卖外汇,其他境内机构、居民个人、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只能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
外汇指定异行办理
售汇和付汇后, 应当在相应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上签章后留存备查。
从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购汇支付, 应当在有关结算方式或者合同规定的日期办理,不得提前对外付款;除用于还本付息的外汇和信用证/
保函保证金外,不得提前购汇。
为使有远期支付合同或者偿债协议的用汇单位避免
汇率风险,
外汇指定银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币的远期买卖及其他保值业务。
境内机构应当在其注册地选择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账户、 按照本规定办理结汇、购汇、付汇业务。境内机构在异地和境外开立外汇账户,应当向外汇局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下的
外汇收入,经批准可以在注册地选择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和有结汇、购汇、付汇业务的境内机构, 应当无条件接受外汇局的监督、检查,并出示、提供有关材料。对违反本规定的,
外汇局可对其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处罚;对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经营
外汇业务的银行,外汇局可对其处以暂停
结售汇业务的处罚。
1、申请必须采用
公函形式,并加盖
单位公章。申请要求文字简洁,内容完整,主要事项交代明确,与所提供的单据相符。
2、每次来
外汇局审核时,必须带合同(
协议)原件及其它有关单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如情况特殊不能提供合同(协议)原件的,应以公函形式作出情况说明;我局审核后只留存复印件,原件在企业取审核件时退还企业。
3、由于各
外汇指定银行向企业发送的“到账通知”不完全一样,银行到账通知应盖有所在银行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