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费频道集成运营机构
经批准设立的从事付费频道集成、播出及代理营销业务的机构
2003年11月国家广电总局印发的《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规定,“付费频道由开办付费频道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或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成立的付费频道集成运营机构播出,并由集成运营机构集成。”
付费频道集成运营机构
【释义】付费频道集成运营机构是指经批准设立的从事付费频道集成、播出及代理营销业务的机构。
2003年11月国家广电总局印发的《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规定,“付费频道由开办付费频道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或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成立的付费频道集成运营机构播出,并由集成运营机构集成。”
“经批准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付费频道集成运营的机构,受开办机构的委托在全国范围内营销付费频道;经批准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从事付费频道集成运营的机构,受开办机构的委托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营销付费频道。
付费频道集成运营机构不得擅自对付费频道的内容进行调整、变更,不得擅自集成未经批准的付费频道,不得擅自拒绝集成依法经批准的付费频道。”
“付费频道的收费标准,由付费频道集成运营机构与付费频道开办机构、付费频道用户接入运营机构等相关运营机构按照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共同协商确定,并报相关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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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4-02-08 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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