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发行证券款是指
证券公司接受委托,采用余额承购包销方式或代销方式代发行证券所形成的应付证券资金。代发行证券款应按委托单位和证券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一)公司采用余额承购包销方式代发行证券,收到委托单位委托发行的证券,按委托方约定的发行价格,借记“代发行证券”科目,贷记本科目。在约定的期限内售出,按发行价格,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代发行证券”科目。如有未售出证券,按合同规定由公司认购,转为本公司的投资时,按发行价格,借记 “长期债券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贷记“代发行证券”科目。发行期结束,所集资金付给委托单位,并收取手续费,按发行价格,借记本科目,按支付给委托单位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取的手续费,贷记“证券发行收入——代发行证券手续费收入”科目。
(二)公司采用代销方式代发行证券,收到委托单位委托发行的证券,按委托方约定的发行价格,借记“代发行证券”科目,贷记本科目。证券售出后,按约定的发行价格,借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贷记“代发行证券”科目。发行期结束,所集资金付给委托单位,并收取手续费,按约定的发行价格,借记本科目,按支付给委托单位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按应收取的手续费,贷记“证券发行收入——代发行证券手续费收入”科目;同时,将未售出的代发行证券退还委托单位,借记本科目,贷记“代发行证券”科目。
对代发行证券款的审计,应获取或编制代发行证券款明细表,复核加计数是否正确,并与有关明细账、总账和报表核对相符;抽查本期代发行证券款增减变动是否真实、正确,并与有关承销合同、协议核对,如为上网发行的证券,其清算金额与
证券交易所的交割单是否相符;对重大代发行证券款余额可向委托单位函证或获取已公开发布的招募说明书,或执行替代程序,检查其发生的原始记录;查阅被审计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承销协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了解代发行证券的种类、名称、金额、发行期限、发行方式和代发行证券的手续费等,并与相应的会计记录核对,并检查相关手续费收入是否在发行结束时及时结转,是否存在手续费收入挂账现象;验明代发行证券款是否已在
资产负债表上恰当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