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币券
具有替代现金货币并有等额购买权利的替代券
代币券,具有替代现金货币并有等额购买权利的替代券。一般是商业单位定向发行的隐蔽促销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29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而《人民银行法》第44条也规定,“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与代金券有关的商业活动国家的规定较为严格。
概念及分类
广义的代币券
是指一切代替货币的有价证券和凭证。
狭义的代币券
是零售商或者零售商会同银行印制、发售的可以在特定零售商家购买商品的代币符号。其虽然不是货币,但却在特定的场所代替法定货币充当了支付手段。随着打击力度的增加,又出现了“领货券”“抵用券”“购物券”“储蓄卡”“消费卡”等等变种,但其本质仍不失为代币券。
目前市场上发行使用的代币券主要分为储值卡和购物卡两类。
其中储值卡又分为单用途储值卡和多用途储值卡两种,有煤气公司,公交公司,电信行业的电话费充值卡,以及大型商场和超市发行的购物卡。而医保卡属于多用途卡,一些酒店的贵宾卡也有多用途性质。这些储值卡大多数没有通过银行发行,均有商户自行制卡放行和清算,接受客户预先支付的货币金额,并将该金额写入电子卡片账户,客户在消费时,直接用于结算。但也不排除银行和商户联合,并标有银行标识的联名卡。
购物卡大多是商场自行发售,在指定地点和时间范围内充当流通职能的准货币,主要有各种购物卡和出库单、提货卡 、会员卡、贵宾卡。
目前社会上的代币券就发行主体与发行方式来看,都是采用公开发售方式,至于发行方式又可再区分为自家发行或第三人发行。自家发行就是代币券发行人与提供服务之人是同一人,换言之,发行人自己负最终的履行义务,持有人以提示或其他方法直接向发行人或所指定人,如关系企业,连锁加盟店,同一企业体的分支机构要求履行给付义务。第三人发行则是指发行人对持有代币券之人可在代币券上指定第三人对持有人负履行义务,当然第三人未必同意当给付义务人,因此,发行人与第三人之间必定存在法律关系,资金关系或准资金关系,所以这类情况在实际使用中并不多见。
最牛代币券
据人民网消息,2009年1月10日,一张面值为100分且仿人民币图案、有王小丫头像等元素的最牛代币券亮相山东滨州市
该代币券正面和背面疑似采用了100元人民币的图案,大小与人民币相近,不同的是均以对角线的形式下上分割,并标有了商家宣传性的字样。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代币券正面左下角编号“KX8 8 8 8 8 8 8 8”,背面不仅印有“此券在本店可做现金单独使用”的字样,还出现了中央电视台节目主持人王小丫以及“开心辞典”的图案。
社会评论
法律界
人士指出,发行代币券(卡)违反了中国现行的金融法规。中国银行法等相关法律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各商业银行、邮政储蓄机构要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严禁发行各类储蓄纪念卡和不记名、不记息、有固定面值的联名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任何新的银行卡:银行发行的各种由自然人个人使用的银行卡,要严格执行申办程序,严格监督。”现在许多商家发行的所谓“电子消费卡”便是与银行联合推出的,专家指出这种行为严重地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税收部门
同时也指出,若代币券大行其道,将会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最直接的影响是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无据可依。因为根据税法规定,单位购券作为礼品赠送他人,此类支出应列为“业务招待费”,这部分费用是要按一定比例控制的,超标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而需被计征企业所得税。若以购券方式记账,单位就可以通过其它没有额度限制的科目列支,这样就有可能因此而少缴企业所得税。同时,因从券(卡)中无法直接扣税,以券(卡)赠送他人,单位很难为对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另外,为了促销,商家对集团购券往往给予占购买金额一定比例的优惠,而这部分利益的获得者几乎无人会自觉自愿地主动交纳个人所得税。
许多消费者和商家
有许多消费者和商家认为,以代币券消费,是一种现代化的结算方式, 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甚至一些金融界人士也认为,银行发行的这种信用消费卡带有电子钱包功能,除了能促进银行经营业务开拓外,也是为了压缩现金消费,促进信用卡服务,推动消费方式的改变。金融界资深人士分析指出,这种认识有失偏颇。刷卡消费确实是现代化的金融电子支付手段,快捷方便,而且电子货币在支付领域逐渐取代现金的消费方式也越来越成为消费者的选择。但只要使用各种按规定发行的银行卡就完全可以得到实现。目前金融系统也提供着越来越完善的电子服务。以广州市为例,金融部门拥有1700多台自动柜员机,10200台销售终端机,银行卡也得到了普及,总发行量达 896.7万张,实现人均一张卡,完全能适应人们消费的需求。由此不难看出,偏执地认为“代币券必须作为现代化结算方式而得以存在”,只能使行贿腐败有机可乘,因不以现金支付必然为不正之风大开方便之门。
许多守法经营、诚信至上的商家对禁发代币券的措施十分欢迎并表示坚决执行中央的决定。商界一些权威人士指出,发行代币券有百害而无一利,既坑了国家又害了商家。因为集团购买量大,往往会在短时间内给商家带来可观的销售额,一些国有大商场的负责人用自己的亲身实践教训直言,其实这是一种虚假的繁荣,在这些美丽的泡沫后潜在着巨大的危机。“反正花的不是个人的钱,用不着心疼”,许多商家瞄准这一持券人的普遍心态,为了多捞一笔,趁机抬高物价。随着逐利心理的膨胀,再加之券卡的使用范围已限定了消费的商场别无选择,商家往往只会一味地追求利润而弱化了销售之外的服务质量等方面。由此带来的销售佳绩常会遮盖一些真实的营销状况,麻痹商家,经营者很难保持冷静的头脑去思考还存在的不足和隐患,这十分不利于商家长远持久的发展。
法律规范现状
①《 中国人民银行法》 和 《人民币管理条例》 都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②1998年和2001年国务院、纠风办等单位下发的取缔各种代币票券的通知商业储值卡是否属于代币票券 相关部门均未作出明确的解释和界定 ,2000年7月 中国人民银行在《 关于对购物卡性质认定的函》 中对代币票券作了解释并认定“ 购物卡” 属于代币票券.
上述法律政策对于商业储值卡均持否定态度 ,但是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也存在对某类商业储值卡持肯定态度的情况。 从而为商业储值卡的合法性撕开了一道口子。 如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工商总局联合颁布《 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 这一文件仅针对 会员卡 而且规定了很高的入市门槛 。对于商业储值卡的规范缺乏实践意义2007年已被废止 ,但是它的“ 昙花一现” 使商业储值卡的生存捞到了一根“ 救命稻草 ”同时, 理论界与实践中各个部门对商业储值卡性质的认识都发生了变化。2006年北京、 安徽等地方税务机关开始对商业零售企业销售购物卡开具发票行为进行规制。2008年厦门市工商局 人民银行等七个单位联合下发了《 关于加强零售业购物券 卡 管理的通知》 对零售业发售储值卡采取银行担保或第三方监管, 2009年北京市丰台区工商局指导成立商业储值卡销售自律组织,2009年北京市昌平区工商局采取六项措施规范商业储值卡经营行为等, 为规范商业储值卡作出了有益的尝试, 同时也为市场传达了商业储值卡有望合法化的信号。
流通原因
代币券之所以屡禁不止,在于代币券的特性:
1、代币券信息的隐蔽化,显示余额,一位数字拼成的背景图案等代替。
2、制造销售渠道扩散化。
3、是发售时机更灵活,使用期限更长。以往代币券多在节假日期间集中发售, 现在发售时机更灵活, 甚至随时可购买到; 有效期也更长 ,有的甚至不限时日。
4、是购买主体多元化。购买代币券的既有行政事业单位 ,也有企业,还有部分个人。
5、是使用群体的普遍化。代币券方便了礼尚往来,简化了馈赠收受过程,淡化了尴尬场面,收受者容易找出心理平衡, 因此,使用群体趋向普遍化。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1-11-21 19:36
目录
概述
概念及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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