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是企业为业务经营的
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费用。在本次财务
制度改革以前,全国各类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没有统一的标准,除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中有业务招待费的支出标准外,其它各类企业基本上没有标准(1992年6月颁布的《股份制试点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采纳了外商投资企业的标准)。
国营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支出采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财政部门根据企业
生产经营规模等不同情况确定不同限额,企业在限额内掌握开支的招待费实报实销、年终审计的办法。这种
管理办法,不利于为各类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也不利于政府职能部门转变职能,加强
财务监督。此次财务改革,对各类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标准进行了统一规定。
概念
现税法规定:
该实施条例中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与
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
发生额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千分之五)。
业务招待费是企业为了联系业务或促销、处理社会关系等目的经常发生的业务,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改变了以前的扣除比例,业务招待费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
合理费用,
会计制度规定可以据实列支,税法规定在一定的比例范围内可在所得
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
企业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证明真实发生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其证明资料内容包括支出金额、商业目的、与被招待人的业务关系、招待的时间地点。
企业投资者或雇员的个人娱乐支出和业余爱好支出不得作为业务招待费申报扣除。
列支范围
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
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在税务执法实践中,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
(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
交通费及
其他费用的开支;
(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在业务招待
费用核算中要按规定的科目进行归集,如果不按规定而将属于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隐藏在其他科目,不允许税前扣除。
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
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而应直接作纳税调整。业务招待费仅限于与企业
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招待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
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为企业销售产品而产生的佣金、以及支付给个人的
劳务支出都不得列支招待费。
会计处理
会计制度对业务招待费正确的会计处理应当计入“
管理费用”的
二级科目“业务招待费”,但这只是
一般性的规定。根据“
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
实际成本原则”、“
配比原则”等
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对如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会计制度应计入“
长期待摊费用-
开办费”,现行
企业会计制度对开办费应当在开始
生产经营,取得
营业收入时停止归集,并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税务处理
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的扣除基数
在
纳税申报时,对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首先需要确定扣除的计算基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规定,
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
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根据
企业所得税年度
纳税申报表附表一(1),即销售(营业)收入及
其他收入明细表,销售(营业)收入包括:
1、
主营业务收入:(1)销售商品(2)提供劳务(3)
让渡资产使用权(4)
建造合同;
2、
其他业务收入:(1)材料
销售收入(2)
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3)包装物出租收入(4)其他;
3、
视同销售收入:(1)自产、
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2)处置
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3)其他视同销售的收入。
因此企业计算年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应以上述规定的销售(营业)收入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之和为基数计算确定。对经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根据规定,销售(营业)收入是纳税人的申报数,而不是税务机关检查后的确定数,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应在纳税调整增加额中填列,不能作为计算招待费的基数。
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的扣除比例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改变了以前分内、外资企业的不同标准。上述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
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
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千分之五)。
业务招待费会计与税法处理的差异
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主要有:1.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会计规定可据实计入相应的
成本费用中,税法规定要按一定比例扣除,形成的差异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2.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开办费。会计制度规定,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税法规定从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形成
时间性差异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3.业务招待费的计税基数会计与税法不同,会计上允许扣除的基数是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注意事项
1.企业
应将业务招待费与
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其
经营活动有关的
差旅费、会议费、
董事费等,主管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
税前扣除。会议费
证明材料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
支付凭证等。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业务招待费支出有虚假现象,或者在纳税检查中发现有不真实的业务招待支出,税务机关有权要求纳税人在一定期间提供证明真实性的足够有效的凭证或资料;逾期不能提供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不进一步检查,直接否定纳税人已申报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权。
2.对于业务招待费超支问题,属于计算交纳
企业所得税时确定
应税所得额时的一个概念,对其的调整只是依照税法的规定,以
会计利润为基础进行
纳税调整而已,不属于会计处理范围(除因
会计差错而导致的纳税调整以外)。因此其并不需要调整
企业会计账簿和
会计报表,也并不导致帐表不符。
实务举例:某公司2008年的有关数据如下:自报情况,销售产品收入1000万,销售材料收入10万,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售价5万,转让专利A使用权收入5万,转让专利B所有权收入10万,
接受捐赠5万,将售价为10万的材料与债权人甲公司
债务重组顶账15万。发生的
现金折扣5万在
财务费用中体现。转让
固定资产取得收入10万(
净收益3万计入
营业外收入)。税务机关检查发现有
房屋出租收入5万挂在
往来账账上,未作收入处理。请按新规定确认
业务宣传费的扣除计算基数。
相关问题
针对纳税人提出,企业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答复称,可在税前扣除。
具体操作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
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
广告费和
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同时企业处理筹建期发生的费用时,还需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即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
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不想享受免税政策可放弃免税
就纳税人提出,
企业经营的产品中既有
应税产品又有免税产品,如果企业不想享受相关免税政策是否允许。国家税务总局表示, 可以不享受免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解释说,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
销售货物或者
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第一条规定,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
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就纳税人提出的涉税问题给予集中答复。其中明确,航空公司空勤人员取得的
飞行小时费和伙食费需要缴纳
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指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航空公司空勤人员飞行小时费和伙食费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554号)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空勤人员的飞行小时费和伙食费收入,应全额计入
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能给予扣除。因此空勤人员的伙食费和飞行小时费,应当并入当月的
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业务招待费是众多企业业务正常展开的开支,业务招待费的核算与
账务处理影响到企业在增值税会计核算和
纳税申报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