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表现当事人的
意思表示而订立合同的
合同形式。
合同书以及任何记载当事人要约、承诺和权利义务内容的文件,都是合同的书面形式的具体表现。《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
数据电文(包括电报、
电传、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和
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书面形式的最大优点是合同有据可查,发生纠纷时容易举证,便于分清责任。因此,对于关系复杂的合同、重要的合同,最好采取书面形式。但双方当事人均承认的
口头合同,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的口头合同,法律认可的其他口头合同有效。
通过文字或
书面材料成立
意思表示的
法律行为形式。包括
法律文件、信函、电函和其他书面材料。书面形式具有意思表示准确、有据可查、便于预防纠纷的优点。根据现代各国的法律,书面形式是
法律行为成立的基本形式; 其中某些重要的法律行为依法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1. 一般书面形式。是指用文字来进行意思表示,如书面合同,授权
委托书,信件,
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和
电子邮件),行为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等。一般书面形式,或为当事人约定采用,或为法律、法规规定采用。如果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的,
民事行为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般书面形式在民事行为中,具有不同的效力,如
证据效力、成立效力和生效效力。在书面形式作为证据效力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民事行为及其权利义务,均以书面形式作为证据效力的情况下,只有在书面内容含混不清或者不完备时,才可以
口头证据作为补充。在书面形式作为成立要件或者生效要件的情况下,书面形式不仅具有证据法上的效力,而且具有实体法上的效力。民事行为的成立或者生效要符合约定或者法定的书面形式。否则,当事人之间虽就民事行为的内容意思表示一致,也不能使民事行为成立或者生效。
2. 特殊书面形式。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获得国家有关机关承认的文字记载形式。 包括:(1)
公证形式。(2) 鉴证形式。(3)
见证形式。
关于公证、鉴证、登记、审批是属于合同的书面形式范畴,抑或属于合同的生效要件,我国立法规定不一。学说理论上,有见解认为不应当将它们作为特殊的书面形式,因为合同是当事人各方的合意,公证、鉴证、登记、审批皆为当事人各方合意以外的因素,不属于成立要件的范畴,而属于效力评价的领域,尤其是登记、审批宜定为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要件。
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表述和第11条(9)(10)项采纳此种意见,未把公证、鉴证、登记、审批列入合同的书面形式。
1、
合同书。合同的书面形式有多种,最通常地是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协商订立的并由双方签字(或者同时盖章)的
合同文本,也称作合同书或者
书面合同。通常合同书中明确地即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具体内容。因此,发生争议可以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处理,比较容易解决纠纷。合同书有多种多样,有
行业协会等制定的示范性合同文本,国际上也有通行的某种行业的标准文本,也有营业者提供的由营业者制订的格式合同文本,大量的还有双方当事人自己签订的合同文本。一般来说,作为合同书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3)必须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合同也可以信件订立,也就是平时我们所说的书信。书信有
平信、
邮政快件、
挂号信以及
特快专递等多种形式。
3、电报、
电传、传真也属于书面形式,大量的合同通过这三种形式订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