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名称以“行业协会”“协会”“商会”等字样为后缀,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特征
非政府性
行业协会具有相对于政府的独立性,这也决定了它在组织形成、
人员编制及财政来源等诸多方面与
政府组织存在极大差异。其区别具体体现在:
1.由有关组织自愿组成,不是依政府命令而产生。
2.其组织具有
自主性,在内部实行
自我管理,一般不受政府的
直接控制,但有时要受
政府监督。
自治性
自治性是行业协会的最本质特征。行业协会与其他自治性组织一样,一旦依法成立,就可在法定范围内
自主活动,以实现成立该组织的特定目的。行业协会这种
自我组织、自我管理的
自治权是行业协会能够独立存在所必须享有的权利。自治权主要包括自治
事务管理权、组织
人事权、经费筹集使用权等。
中介性
托尼·马歇尔(TonyMarshall)曾说:对第三域组织来说,“共同点在于它们都作为个人和国家之间的中介者活动,既得以维持社会的团结,又可使
社会变迁顺利进行”。
行业协会承担的正是国家(政府)与企业(成员)之间的联结和沟通作用,它使“
私营部门与
公共部门之间达致有效联系”。
改革方向
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是党中央国务院已经确定的改革任务。脱钩的内容主要是职能、机构、财物、人员、外事和党建等方面与行政机关分离。
在实施这项改革任务中,2015年6月,中办国办印发了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总体方案,对脱钩的
基本原则、主要任务、相关政策、方法步骤做了明确规定,是我们开展脱钩工作的行动指南。
当前和今后的一段时间,民政部作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在联合工作组的统筹、协调、指导下,首先要抓好全国性行业商会第一批脱钩试点工作。此前根据各个
业务主管部门的动员和申报,已经确定了148家作为第一批脱钩试点单位,当前核准了25个部门主管的61家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方案。
据了解,民政部对地方民政部门上报的地方行业协会商会的方案,也在办理核准手续。在第一批试点工作完成和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将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争取到2018年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工作全面完成。
作用价值
经济作用
国际市场竞争中,为减弱
负面影响,根据国际的实践经验,行业组织在保护
国内产业、支持国内企业增强
国际竞争力方面,起着重要的
协调作用。
1.维护本国经贸利益。当利用WTO
保障条款时,应向WTO提供全面详细可靠的证据,证明某种商品的进口数量或
市场占有率的增长,对本国
同类产品的影响或可能产生的影响或不利的趋势等。这些证据都需要有详实的数据资料。显然,这种工作不可能由一个或几个厂商来完成;同时这些工作也不能靠政府有关部门来完成。正是由于单个企业和政府管理部门的作用受到限制,行业协会应担当重要角色。
2.协助企业实施反倾销、反补贴等法律措施并作为申诉中的提诉人。反倾销、反补贴是许多
国家保护国内产业非常重要的手段,也是WTO有关协议允许成员方采用的
反不正当竞争的措施。从各国的实践看,行业协会作为申诉人的案件占绝大多数,而以政府反倾销机构或单个企业作为申诉人的情况十分罕见。这是由于反倾销本身就是行业问题。反倾销
申诉书应包括存在倾销和由此对该国内工业造成损害的充分证据。这些资料的提供都需要行业协会组织有关企业共同努力才能完成。
3.利用
WTO争端解决机制,帮助企业应诉。对外开放以来,中国的出口产品在国外遭受反倾销的案件逐年增多,平均每年损失100多亿美元。行业协会应一方面通过协调规范本行业
企业行为,尽可能减少外方对中方的提诉;另一方面,在外方提诉时,积极出面组织应诉,以减少损失。在20世纪90年代初,
欧共体和
加拿大诉中国自行车倾销案中,企业分别应诉,在提供资料和证据中出现了自相矛盾的地方,授人以柄,不但没有争取到单独关税,还被取消
普惠制待遇。而同时受到指控的中国台湾,由行业协会统一组织应诉,被判定
零税率。
4.发挥行业协会的协调作用。在
开拓国际市场时,由行业协会出面协商,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企业的生产、销售、价格、售后服务等方面的联合行动,以发挥
集团军的优胜。从中国和其他一些
发展中国家的经验看,往往采取以较低的价格打入国际市场的战略,而且常常出现企业竟相压价的现象,这种行为很容易遭到进口国的反倾销、反补贴的诉讼。如果行业协会在协调本行业出口商品的价格时确立
最低限价,就能保护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
合理价格,从而可避免企业竟相压价现象,并减少国际贸易的摩擦。
法治价值
法治的发展历程漫长而复杂,权利保障、
权力制约和规则至上,则一直是法治的
核心价值,它们构成了近代以来法治发展的动力和基础。分析行业协会的功能可以发现,行业协会蕴含着重要的法治价值。
1.满足协会成员共同需要,保障经济主体
私权利的实现。保障经营者的私权利是行业协会产生的最初动因。在行业协会的发展史上,它是在
手工业和工商业的生产经营者与封建统治者对抗的过程中,作为所属行业经营者
集体利益的代表者而产生的。行业协会设立的根本目的,就在于借助集体力量来满足同行业企业的共同需要,这种共同需要有学者称之为“特殊市场需要”。在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这种特殊市场需要,国家难以提供,单个企业也无力提供。行业协会是这种特殊市场需要的最佳提供者。由行业协会来为所属行业的企业提供它们所需要的一些特殊
公共服务,既可以弥补
政府职能的不足,也可以防止一些企业的“搭便车”行为。对每个企业而言,获得这样的服务成本是最低的。因此,行业协会最适合成为这些特殊
市场需求的供给者。行业协会为所属行业的企业提供它们所需要的各种服务,可以有效地保障经济主体私权利的实现。
2.集中表达经济主体的利益主张和
权利要求,促使群体的利益得到尊重和维护。马克思、恩格斯曾深刻指出:“分工和
私有制是两个同义语,讲的是同一件事情,一个是就活动而言,另一个是就活动的产品而言。”可见,只要有
社会分工存在,社会
利益关系就不可能是单维同质的。历史发展表明,社会越进步,
人类活动的物质领域和
精神领域就越广阔,社会分工就越精细,社会利益关系也就越加分化和复杂。因此,现代民主政治必然也必须为现代社会日趋活跃和递增的不同范围、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
利益群体,提供
平等保护和自主
活动空间。行业协会是由具有相同利益和需要的经济主体结合而成的团体力量,代表行业整体利益,将行业中各个经济主体分散的利益要求统一起来,集中表达于国家法律、政策的制定过程,使本群体的利益得到尊重和维护,实现了“代表”与“参与”的必要融合,从而为民主与法治运行机能的正常发挥创造了有利条件。
自
启蒙运动到
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以民主、自由、平等和人权为轴心的政治现代性得到了深层展开和践行,人们借助“
政治解放”建立起了对民众负责的政府和
三权分立的
政治体制,个体的自由和权利得以确认和弘扬。然而,这一权力转换并不必然意味着每个公民能够制约日益膨胀的
行政权力的侵蚀。尤其是
垄断资本主义的到来,
国家权力不断膨胀并向社会各个领域扩张,使得自主但同时也是孤立分散的个人无力与国家权力相抗衡,并常常受到权力的限制和侵犯。
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主要方法是通过对国家权力派生的职权进行分立,实现职权的相互制约。对职权的制约,也即对通常所言的“
公权力”的制约。对
公权力的制约还有另外一种重要方式,即以“
社会力量”制约公权力。任何
公共权力都需要制约,不受制约的权力是危险的权力。制约政府的重要力量来自政府之外的
社会组织。分散孤立的个人和企业是没有能力与公权部门进行博弈的,以行业协会为代表的民间社会组织正是制约政府公权力的重要社会力量。托克维尔称民间
社会团体是抗衡政权机构的“堤坝”和监督权力的社会的独立之眼。
首先,行业协会以组织化、群体化的形式,把个体力量凝聚起来,作为同行业经营者的代表组织
集体行动,形成相对强大的力量,有组织地抵制那些不合理或不合法的规则。正是基于行业协会具有相较于个别企业更为强大的力量,致使政府机构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顾及行业协会及其代表的企业对政策的回应,从而促使国家更为负责任并谨慎地进行权力运作,有助于政治规则的规范化和合理化建构和运作。
其次,行业协会能够以组织所拥有的各种资源、专业技能和
专门知识,“为公民提供了一种特殊的、往往非常有效的政治生活的表达途径”,“引导和处理协会成员的政治意愿,并由此对
政治国家产生具有
约束力的效果”。行业协会为对抗国家非正当干预提供了一个
缓冲地带,进而代表所属群体的利益和
诉求去影响
公共决策,反映民主呼声和监督制约国家公权力。
可见,行业协会通过发挥其代表、
沟通协调等功能,促进了由个人抗衡权力向团体制衡权力的转向,有效地制约并保障着公权力的良性运作。
(三)构筑社会经济秩序的自我调控机制
民主与法治要求对权力的制约和对权利的保障,它以扩大和增强
市民社会自主领域与自律能力为
指向。因而,在国家权力
控制范围缩小的同时,社会自律秩序的确立就成为民主与法治必不可少的条件。而行业协会正是以其自治性组织活动,构筑了社会经济秩序的自我调控机制。
多元利益的冲突与整合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重要社会特征,必须有一种开放、畅通的熔炉式
利益表达和实现机制,才能减少多元利益的摩擦、冲突,维护社会的稳定。作为行业利益代表的行业协会,通过纵向沟通和横向协调,为这一机制的确立提供重要支持。一方面,通过行业协会这一中介,企业与政府之间得以进行充分沟通。行业协会可以代表本行业迅速地把
利益诉求和权利主张传递到政府
决策过程之中,同时也把政府决策过程中的
信息反馈给会员企业,从而架起了国家与企业的沟通桥梁,在企业与政府间建立起一种长久可靠的
信任机制。另一方面,通过行业协会,协会成员之间可以进行利益协调。面对不同成员之间的
利益矛盾和意见分歧,行业协会能够以其组织的力量,进行互谅互让、放眼全局的自我协商和化解,从而促进自觉、稳定的行业秩序的形成。
可见,行业协会通过其沟通与
协调功能,实现了行业内
群体利益与
国家利益的沟通以及行业内部力量的
自我协调与平衡,从而为民主与法治提供着以自我调控为基础的自生
自发秩序。
哈耶克认为,法治是指政府和人民所有的行为都受到事前制定的规则所约束,法治也就是依规则治理。哈耶克把规则分为内部规则和外部规则,认为内部规则如习惯和集团规则是外部规则即
国家制定的
法律规则形成的基础。规则形成秩序,规则如果不建立在
社会认同和自觉遵行的基础上,是不会得以确立的,秩序也难以长久维持。“仅仅拘泥于法律的文字(
法律实证主义)和
正当程序的正规性,但违背社会上广泛持有的基本价值和伦理规则,是建立不起法治的。”很多情况下“
社会规范都是通过理性的谈判和协商自发产生的”。这些规则并不是外部给定的,相反,它们通过多元的
重复博弈和均衡而形成,因此这种内在规则一旦产生,无需借助外在强制力量就能够为人们自觉遵循。“尽管一些群体会为了实现某些特定目的而组织起来,但是所有这些分立的组织和个人所从事的活动之间的协调,则是由那些有助于自生自发秩序的力量所促成的。”哈耶克所称的“有助于自生自发秩序的力量”包含团体内部规则,它不同于国家
法律制度所建立的带有强制性的
法律秩序,是国家法律秩序的重要基础和有力补充。
行业协会作为一种自治性民间社会组织,通过行业规则实行
自律管理。行业规则是典型的内部规则,它是在对行业内各个企业的权利和利益进行协调、平衡的过程中,通过谈判、协商、妥协等方式,达成的一种共识,由协会成员共同遵守。行业自律管理能够培养协会成员的理性自律精神,避免非理性的
集体行动,促进利益和权利诉求的理性化和程序化,同时在行业内部形成一种自生自发的秩序——自律秩序,即一种“私序”。相对于国家
制定法所建立的秩序而言,当国家制定法缺位或有局限时,行业规则所建立的“私序”就成为国家制定法所建立秩序的一种重要补充和替代。因此,行业协会通过自律功能实现了对经济秩序的自我调控,成为促进社会经济秩序建立的重要力量。
发展历程
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印发的《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
2018年10月,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从第一批全国性社团年检情况看,九成协会商会主动规范了收费行为。为落实《意见》,在全国性社会团体年检中,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专门设计了调整规范会费的报表,提出工作要求,督促780余家全国性协会商会清理规范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