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电文是指以
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
电子数据交换和
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进行
纳税申报。这种方式运用了新的电子信息技术,代表着
纳税申报方式的发展方向,使用范围逐渐扩大。但由于采用
数据电文申报方式,其数据的可靠性尚不够稳定,因此税法要求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纸质)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数据电文一词最早在国际
法律文件中出现是在1986年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和
国际标准化组织共同制定的《行政、商业和运输、电子数据交换规则》。该规则规定,
贸易数据电文是指当事人之间为缔结或履行贸易交易而交换的贸易数据。1996年
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采用了这一概念,该法规定,“数据电文”是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者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
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
电传或者传真。各国
电子签名法或
电子商务法也对数据电文作了类似的规定。如美国国际国内商务电子签名法规定,“电子记录”是指由电子手段创制、生成、发送、传输、接收或者储存的合同或其他记录;韩国电子商务基本法规定,“
电子信息”是指以使用包括计算机在内的
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的电子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还有“
EDI”也是属于数据电文,双方通过一个账号的密码登录这个平台,获取数据。
第一,“数据
电文”的概念并不仅限于通信方面,还应包括计算机产生的并非用于通信的记录。“电文”这一概念应包括“记录”这一概念。第二,所谓类似手段,并不仅指现有的
通信技术,而且包括未来可预料的各种技术。“数据电文”定义的目的是要包括所有以无纸形式生成、储存或传输的各类电文。为此,所有信息的通信与储存方式,只要可用于实现与定义内所列举的方式的相同功能,都应当包括在类似手段中。第三,“数据电文”的定义还包括其废除或修改的情况。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的
书面形式是指
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其中数据电文是指包含通讯网络在内的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通过
电子邮件和
电子数据交换所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
手机短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