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在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和会计上都有视同销售的概念,但是他们的范围是不同的。
行为包括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下列行为应当视同销售:
⑴增值税中视同销售的确认。《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
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
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会计处理上,具体解释如下:
⑴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委托方的处理—— a视同买断方式下,一般在
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b收取
手续费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开来的
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⑵销售代销货物:
受托方的处理——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⑶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不确认收入
⑷属于自产、自用性质,不得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要按规定计算
销项税额,按
成本结转,不确认收入
借:在建工程(非生产经用机器、设备)
(注意此处:
营改增后,不再视同销售处理,不再计算销项税额。)
⑸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以下情况:
贷:库存商品(成本)
或:
贷:资本公积(差额)
⑹将自产、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应付职工薪酬处,“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
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相关
收入的确认、
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
商品销售相同”
⑻视同销售并计算应交增值税
贷:库存商品(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值*增值税税率)
不算做视同销售
按照税法的规定,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产品用于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
债务重组,不属于视同销售,而是销售行为,对于这两项业务会计上也是要确认收入的。
⑴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⑵用于债务重组: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不确认为收入的情况
对于自产产品的视同销售是否作为主营业务收入核算,需注意以下政策:
《财政部关于将自己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规定:
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
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
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
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
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
营业利润。
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
成本转账。企业按规定计算缴纳的各种税费,也构成由于使用该自产产品而发生支出的一部分,应按用途计入相关的科目。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销售
收入确认包括以下5个条件:
⑴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⑵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
有效控制;
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⑸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因此,对于上述8种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对照销售收入确认的5个条件,其中用于非应税项目(如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和捐赠这两项业务不能产生可准确计量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在会计上不能确认收入,可按成本转账,其他情况应一律确认收入。
对于新税法下的视同销售业务(如将自产产品用于捐赠、赞助、广告、样品),此类业务不能产生可准确计量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在会计上不能确认收入,可按成本转账,其他情况应一律确认收入。
对于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的自产化产品部分,税法上视同销售,会计上已不再按成本转账,因此不进行
所得税纳税调整;对于
对外捐赠,税法上视同销售,应交
企业所得税,而会计上按成本转账,汇算清缴时要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
确定销售额
顺序
视同销售行为无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⑴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⑵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⑶
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
消费税税额注意事项
当该货物不征收消费税时,公式最后一项为零.
当纳税人销售的货物或者提供
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也适用以上确定销售额的顺序.
业务分析
对“收入”的正确理解
对视同销售行为进行正确披露,对“收入”的正确理解是解决问题的关键。近日,财政部在2006年2月颁布了新《
企业会计准则》,其中《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2条,对收入则界定为: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
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
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其根本点是: 收入的本质是企业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其通常表现为新增资产的取得或原有负债的消失。而这种流入,不一定是以现金的形式。
如果有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就牵涉到该种利益是从外部流入的才可,该种行为体现的应该是企业与外部的关系。如果行为体现的是企业自己内部的关系,则谈不上有“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视同销售行为属于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业务,从表面上看,大多没有发生直接的现金流入,但并不等于它们不包含有“经济利益的流入”的本质,只是这个过程复杂一些而已。
业务实质分析
进行业务实质分析,看其是否具有销售实质,即按该种视同销售行为是否会使企业获得收益,经济利益是否流入企业,该种行为体现的是企业与外部的关系,还是企业自身内部的关系,可将其归为以下两类。
⒈具有销售实质的行为
首先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为例,表面上看其未给企业带来实际的经济利益总流入,但实际上其是具有销售实质的行为,该项业务体现的是企业
实物资产与外部的交换关系:企业将投出的产品在社会上出售,取得相当于
公允价值的现金(
销售过程),然后再将该获得的现金作为投资投出去(投资过程)。这样,企业投出产品的
生产成本就相当于“流出的现金”,换回的
等值于公允价值的现金就相当于“流入的现金”,其间的差额就体现出“经济利益的净流入”概念,表现为所有者权益增减额。双方在交易时是按公允价值来认定的投出(投入)资产价值的。
再看“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其体现的是企业以实物资产偿还外部的债务的关系,该过程分解为:转出资产换回货币,以换回
货币偿还债务。用于偿还债务的产品其体现价值应当以公允价值为准来衡量,因为债权人接受该资产时是以公允价值衡量其价值的,虽然生产该商品的成本按所发生生产耗费计算,但是这些毕竟没有考虑
活劳动所体现的价值部分,产品的公允价值才是真实体现该产品真实价值的,否则以产品的成本直接冲销相关的债务,这无异于进行了
不等价交换。因此,其属于具有销售实质的行为,体现出所有者权益的变化及债务的减少。与此类似的还有“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
⒉不具有销售实质的行为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如工程耗用)、
职工福利(如福利设施)”,属于
自产自用性质。由于该项业务体现的是
企业内部关系,属于企业内部资产的不同形态转化,是不具销售实质的行为,虽然形成的是
固定资产,但其还在企业内部使用,其所耗
产品成本会分期以折旧的方式得到补偿,因此该业务不通过“收入”账户核算,而应按所耗自产产品成本转账,即按“分离法” 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虽然其体现了企业与外部的关系,但这种行为未能引起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而是企业单方面的无偿支出,然而所送出的自产、
委托加工产品中毕竟包含了劳动者
活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因此,对这种无偿赠送
行为税法中是有严格规定的。这也说明了一个问题:无偿赠送行为有时虽属于义举,但是超过一定限度的时候,多少会损及企业劳动者、所有者的利益,对此行为不得不有所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