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是各地
政府在不同时期对个人应
纳税收入的定义和
征收的
百分比不尽相同,有时还分稿费收入、工资收入以及偶然所得(例如彩票中奖)等等情况分别纳税。所得税又称
所得课税、
收益税,指国家对
法人、
自然人和
其他经济组织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征收的一类
税收。
主要特点
第二:通常以经过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
第三:纳税人和实际负担人通常是一致的,因而可以直接调节纳税人的收入。特别是在采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差距方面具有较明显的作用。对企业征收所得税,还可以发挥贯彻国家特定政策,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第四:应纳税税额的计算涉及纳税人的成本、费用的各个方面,有利于加强税务监督,促使纳税人建立、健全
财务会计制度和改善经营管理。
在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所得税收入在中国
税收收入利改税工商税制改革以后才得以改变。中国现行
税制中的所得税税类税收包括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3个税种。
中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除外)。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
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
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
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
企业。
中国所得税率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此外为了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特定的产业和项目。规定了两档
优惠税率:20%和15%。
从性质上看,对所得收益的分类可以分为四类:
利得税—资本利得(资本活动带来的);
收益税—土地收益,房产收益;
经济意义
对比来讲,
商品课税比较有效率,但收入
再分配能力有限;所得课税能较好促进公平,但在效率方面有欠缺。一般认为付出一定的征收成本,以改善社会公平状况是非常必要的。
所得税与公平
所得课税具有
税基广泛,税率累进的税制特征,加上对各种宽免(宽指税基宽与容,免指税基范围的免除)与扣除项目的设置,可以有效的促进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
所得课税与效率
通过所得课税实现经济的有效性及提高
资源配置效率与效率损失。所得效率包括经济效率与
行政效率。经济效率是指所得税是否能最有效的配置
经济资源,给社会带来的负担最小或利益最大。行政效率是指税收的征纳成本是否减到最小税度,给国家带来的
实际收入最大,给纳税人带来的额外负担最小。
对经济的影响
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影响经济。
⑴所得税与
经济稳定。经济稳定—所得税对
经济波动大的国家,都是靠所得税“烫”平。
①政府自决改变财政支出规模、方向的政策。
②税收的
自动稳定器。由于所得税性质决定,所以具有“自动稳定器”的特点。
③相机决策的税收政策。
⑵所得税与经济增长
在经济增长过程中,消费、投资等要素对经济增长最直接。个人所得税直接影响消费需求,既而间接影响
投资需求。企业所得税的税后可支配的收入高低,直接影响企业税后可支配的收入高低,影响企业的
投资回报率,进而影响投资。
总之,企业所得税对经济增长有直接影响,其促进经济增长的功能是由两个功能实现:所得税率降低;企业不同具体政策的应用,如折旧、存货、投资抵免等政策对微观经济的影响。
主要特征
首先,税收负担的直接性,因此不易于转嫁。
其次,税基的广泛性。作为
课税对象的所得,可以是来自家庭、企业、社会团体等各种纳税义务人,在一定时间内可以获得的个人纯收益。
再次,征税管理具有复杂性。因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根据复杂计算所得到的
应纳税所得额,在此基础上才能计算出应纳税额。在企业里,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利润,需要进行分配扣除。在家庭中,也需要复杂计算。
然后,税收分配的累进性。累进性,指经常性项目通常采用累计税率,税率设计时尽可能体现量能课征的公平性原则。以体现在纵向公平方面发展积极作用。
最后,税收入的弹性。
税收入的弹性是指在累进的所得税制下,所得税的边际税赋随应纳税所得税的变化而变化,从而使所得税的收入随着经济繁荣而增加,随经济衰退而降低,不仅使
税收收入具有弹性,而且可发挥调控经济的“自动稳定器”的功能。
外国所得税
18世纪末所得税创始于英国。当时正值
英法战争时期,为筹措战费,英国首相W.皮特(1759~1806)创设一种新税,名为“三级税”,实为所得税的雏型。但因税法不健全,漏税甚多,遂于1799年废除“三级税”而采用新所得税法,从而奠定了英国所得税制度的基础。19世纪以后,
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开征所得税,所得税由临时税发展为“经常税”,由次要税种发展成为现代西方不少国家的主要税种。资本主义国家所得税,主要采用分类所得税制与
综合所得税制,也有采用分类与综合并征制的。分类所得税制是指就纳税人的各种所得分别课税,如对
工商企业盈利课征
公司所得税,对薪给报酬课征薪给报酬税,对利息课征利息所得税,等等;综合所得税制是指就纳税人的总所得课税。当代多数国家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课征制,即先按分类所得依法交税,然后再综合纳税人的全部所得,计算其应纳
税额,并允许将已交税款进行抵免。现所得税已发展成为当代一项重要的国际性税收,不仅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实行,而且不少第三世界国家和一部分
社会主义国家(如罗马尼亚、匈牙利、南斯拉夫等)也相继实行。随着国际经济贸易往来和
跨国公司的发展,出现了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重复课税问题,它是国与国间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主要内容。
对个人所得税,多数国家按照纳税人是否具有居民身份实行不同的征税范围。根据居住地国的
税收管辖权,凡属于本国的居民,不论是本国人或外国人,对其在国内和国外的所得都要征税;根据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属于非本国居民而有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只就其在本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征税。
对国营企业所得税实行课征的国家,课征的办法不尽相同。有的国家对所有的国营企业都要课征;有的只对营利事业课征,对铁路、航空、邮政、电信等部门则不课征。
中国的所得税
中国长期处于封建和
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资本主义发展缓慢,缺乏实行所得税制度的
社会经济条件,直到清末才有实行所得税的倡议,但屡议屡辍。中华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于1936年10月开征薪给报酬所得税与证券存款利息所得税,1937年以后又陆续开征营利事业所得税、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等。这些所得税构成国民党政府时期的直接税系统。其中,以营利事业所得税收入最多,它的负担主要落在当时抗战后方处于困难境地的民族工商业者包括中小工商业者身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废除了旧的所得税制度。1950年政务院公布了《
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其中,规定的所得税有薪给报酬所得税(未开征)、存款利息所得税(1950年10月改为利息所得税,1959年停征)和工商所得税(包括在
工商业税中)。在
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前,工商所得税主要是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征收,它对调节各阶级收入,促进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扶持和发展合作社经济起了一定作用。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工商所得税主要向
集体所有制企业征收。从1963年到1978年,通过工商所得税的征收,为国家积累了一部分建设资金,提高了企业经营素质,促进了集体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在1982年以前,
全民所有制企业向国家上交利润,不征所得税。
1980年以来,中国的所得税制度有了比较大的变化。适应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需要,并为了维护国家的权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0年9月10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1年12月13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为了正确解决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促进
国营企业建立与健全经济责任制,保证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国务院于1983年 4月12日批准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1984年 9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截至1986年,中国有五种主要所得税,即国营企业所得税和调节税、
工商所得税、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
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国营企业所得税和调节税 就国营企业从事生产、
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而课征的税。中国过去对国营企业没有开征所得税,而是实行企业有利润要全部上交,有亏损由财政拨款弥补,各项主要开支向财政申请拨款,即“
统收统支”制度。这种制度不利于正确解决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1979年以后,国家对这种制度作了不少改进。1983年,国务院为了把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用税收形式固定下来,使企业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逐步作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决定实行“
利改税”,把国营企业上交利润改革为交纳所得税的制度。1984年 9月通过颁布国营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又进一步完善了国营企业的所得税制度。国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实行
独立核算的国营企业。
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
国营企业所得税税率按企业类型分别制定。大中型企业适用55%的比例税率;
小型企业、饮食服务企业和营业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等,适用八级
超额累进税率。国营大中型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一般都留归企业支配,但少数剩余利润较多的企业,还要交纳调节税。
国营企业调节税是对国营大中型企业交纳所得税后超过合理留利部分的利润课征的税,它是
国营企业所得税的补充形式。由于价格、资源条件、资金有机构成、地理位置、交通条件、
生产结构、产品结构等方面的不同,中国国营企业的利润水平,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很不相同,在不同地区的同一行业也不相同,而且有的相差悬殊。按同一比例征收所得税后,有些企业还有较多的剩余利润。调节税就是把这部分企业的剩余利润加以调节的税种。
国营企业调节税税率主要根据1983年时企业的基期利润及留利水平由
财税部门商同企业主管部门按户核定。为了鼓励企业增产增收,对企业当年利润比基期利润增长部分减征70%的调节税。
工商所得税 对
集体所有制的工商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就其利润所得课征的税。纳税人包括城镇集体所有制的工交企业、
乡镇企业、县以下基层供销社、城乡个体劳动者和一部分
农村专业户等。1984年以前,工商所得税税率是按纳税人的不同类型分别确定的,税率比较复杂。1984年实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后,各类纳税人同国营小型企业一样,都实行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10%,最高税率为55%。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和
外国企业所得税 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课征的税。随着
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和科学技术的飞速进步,国际之间的经济联系也在迅速发展,许多国家都在利用这种国际经济联系发展自己的经济。中国有丰富的资源和巨大的市场,对外资有很大的吸引力。中国的涉外税法就是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而制订的。它具体体现了“
税负从轻、优惠从宽”的原则,为客商提供良好的
投资环境,为更多地吸收外资,引进国际先进技术创造条件,以加速中国的经济发展。
合营企业所得税为30%的
比例税,另按应纳所得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为鼓励客商将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使用或转为投资,客商分得的利润汇出国外时,要缴纳10%的
预提所得税,不汇出的不征。
合营企业享受的
税收优惠主要有:①对新办企业实行减免税。②对特定经济部门和经济落后地区的投资给予较长时期的减税。③对再投资的减税。合营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期限不少于五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款的40%。④合营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从以后年度
利润中弥补,但最长不超过五年。⑤凡确有需要实行快速折旧的,经批准后,允许实行加速折旧。
外国企业所得税采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税率为20%,最高一级税率为40%;同时,按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10%交纳地方所得税。税后利润汇出国外时,不再征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不设经营机构,而有来源于中国的股息、利息、租金、
特许权使用费等项所得,应交纳20%的所得税(通常称预提所得税),由支付单位代扣代交。同时,对从事农、林、牧业等利润较低的外国企业给予一定的减免税照顾。
1984年11月,国务院决定对
经济特区和沿海14个港口城市涉外企业的所得税实行免征和减征的优惠。在经济特区(简称特区)和沿海14个港口城市
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
合作经营和客商
独资经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这些城市和特区的老市区内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客商独资经营的生产性企业,凡属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或者客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者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经批准以后,也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这些地区的上述企业征收的地方所得税,需要给予减免优惠的,由当地政府决定;客商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都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特区、开发区合营企业客商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征所得税。此外,对于上述地区涉外企业征收的
工商统一税也作了减免规定。采取上述措施,将有利于这些地区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吸收外资,引进先进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加快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个人所得税 :对
自然人(包括居民与非居民)就其个人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中国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凡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应交纳个人所得税,这是居住地税收管辖权的运用;不在中国境内居住或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只就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征税,这是
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运用。中国个人所得税采取分类所得税制,其征税项目有:工资、
薪金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
股息、
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其他所得。对上述各项所得,规定两种税率:①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采用超额
累进税率,共分七级,最低一级税率为5%,最高一级税率为45%,按月征收。②其他各项
所得税率,采用20%的比例税率,实行按次征收。对
纳税人的各项所得,实行分项计算和扣除费用。对工薪收入每月定额扣除费用 800元,作为本人及赡养家属生活费用和其他必要费用,仅就超过800元的部分作为
应税所得额依率计征;对劳务报酬等其他所得采用定额与定率两种
费用扣除方法,即收入在4000元以内的都扣800元,收入超过4000元的都扣20%。同时,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并参照
国际税收互惠惯例,列举一些免税项目。
各地情况:
2015年12月7日,
深圳市民政局在官网上发布了《深圳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征求民意。意见稿提到,深圳将探索老年人财产养老新模式,出台相关
税收优惠政策,对采用住房养老模式的老人有条件地免征房产税,同时,对以养老为目的的老人转让住房有条件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值得一提的是,意见稿中提出“将对与老人居住在一起的子女给予优惠政策,适度增加与老人居住在一起的子女的工薪
所得税费用扣除额,实现赡养费用的税前扣除。”
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⑴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⑵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B、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
股息、红利等
权益性投资收益;
C、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D、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⑶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A、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B、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C、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D、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⑷符合条件的
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A、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B、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⑸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⑹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
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
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免征通知
财政部:近三年地方政府债利息免征所得税
财政部9月22日在
信托网上发布《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通知称,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
企业所得税和
个人所得税。
据悉,
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以实现利民
利得财富的分配格局。
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
企业所得税和
个人所得税。
二、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税务列报
所得税的列报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
递延所得税负债一般应当分别作为
非流动资产和
非流动负债在
资产负债表中列示,所得税费用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同时还应在附注中披露与所得税有关的信息。
1、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企业应当将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以抵销后的净额列示:
⑴企业拥有以净额结算的法定权利;
⑵意图以净额结算或取得资产、清偿负债同时进行。
2、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企业应当将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以抵销后的净额列示:
⑴企业拥有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的法定权利;
⑵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是与同一税收征管部门对同一纳税主体征收的所得税相关或者是对不同的纳税主体相关,但在未来每一具有重要性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转回的期间内,涉及的纳税主体意图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和当期所得税负债或是同时取得资产、清偿负债。
税制设计
课征制度类型
(1)分类所得税,是指将所得按某种方式分成若干类别,对不同类别的所得分别计征所得,如将所得分为营业利润所得、利息所得、股息所得、工资薪金所得等,分别征收相应的所得税。这种分别不同类别所得进行征收的优点是:可以根据不同类别的所得确定相应的税收政策和征税方法,大多适用于征管技术较低的发展中国家;其缺点是税制比较复杂,计征比较繁琐。
(2)综合所得税,是指将纳税人的全部所得汇总在一起,按统一规定的税率征税,如企业所得税。其优点是计征简便,比较适用累进税制,有利于公平税负;其缺点是征税时核算综合所得比较困难,进行综合扣除时也较繁琐,同时要求征管技术水平较高,因此,主要在发达国家采用。
(3)混合所得税,是指分类所得税和综合所得税的综合,是对某些所得按类别分别征税,而对其他所得合并综合征税。
费用扣除的制度规定
(1)实报实销法,也称据实扣除法,完全根据纳税人的成本、费用支出或实际开支来确定税前扣除额。(2)标准扣除法,是指对纳税人的必要成本、费用支出或基本生活费用,预先确定一个或多个标准,作为固定数额允许在税前先行扣除。
税率形式选择
(1)比例税率。采用比例税率,对纳税人的所得额无论多少均以相等的税率征税,纳税人负担水平始终保持一定的比例。
(2)累进税率。采用累进税率,是指依据纳税人的所得额多少而课以不同税率的税收。其税率随所得额的增减而升降,税制富有弹性,能充分体现量能负担、公平税负的原则。
具体课征方法的确定
(1)源课法,是源泉课征法的简称,是指在所得额的发生地进行所得税的课征。一般适用于分类课征制,无法体现合理税负的原则。
(2)申报法,又称综合课征法,是指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其应税所得额,由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再根据申报的应税所得依率计算应纳税额,由纳税人一次或分次缴纳。一般适用于综合课征制,符合量能负担和公平税负的原则。
国外税法
根据美国联邦税法的规定,凡经由美国国内税务局查实并赋予免税资格的美国非营利组织,均可得到所得税、财产税、失业税等的全额免除。澳大利亚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种类相当广泛,联邦税的免税税种有:所得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