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税率
财政领域术语
优惠税率又称优惠关税(preferential duty),是指对特定的纳税人或纳税项目采用低于一般税率的税率征税。优惠税率适用的范围可视实际需要加以调整。适用优惠税率的期限可长可短。一般来说,长期优惠税率的鼓励程度大于短期优惠税率,尤其是那些投资巨大但获利较迟的企业,常可从长期优惠税率中得到较大好处。
基本定义
例如同协优惠、共同体优惠及普遍化优惠关税制度(gsp)等均是。在关贸总协定中,优惠税率是指各缔约国间因特定原因(如普惠制)给予对方的低于最惠国税率的优惠待遇。
优惠税率,乃是对合乎规定的企业课以较一般为低的税率。其适用的范围,可视实际需要而予以伸缩。这种方法,既可以是有期限的限制,也可以是长期优待。一般来说,长期优惠税率的鼓励程度大于有期限的优惠税率,尤其是那些需要巨额投资且获利较迟的企业,常可从长期优惠税率中得到较大的利益。在实践中,优惠税率的表现形式很多,例如,纳税限额即规定总税负的最高限额,事实上就是优惠税率的方式之一。又如国家为了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特定的产业和项目,对于某些税种给予的优惠,例如所得税税率为25%,优惠税率为20%和15%。
分类
优惠关税又可分为特定优惠关税、普遍优惠关税、最惠国待遇三种。
(1)特定优惠关税(特惠关税)
指某一国家对另一国家或某些国家对另外一些国家的进口商品给予特定优惠关税待遇,其他国家不得享受的一种关税制度。特惠关税的优惠对象不受最惠国待遇原则制约, 其他国家不得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享受这种优惠待遇。国际上最著名的特惠关税是“洛美协定”国家间的关税,它是欧盟向参加“洛美协定”的90多个发展中国家单方面提供的特惠关税,也是南北合作范例。
(2)普遍优惠关税(普惠关税)
指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输入的商品, 特别是制成品和半制成品, 普遍给予优惠的关税制度普惠关税有普遍性、非歧视性和非互惠性三项基本原则。
(3)最惠国待遇。
指缔约国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优惠待遇,同样也适用于对方。最惠国待遇是国际贸易协定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适用范围很广。需要注意的是,优惠是相对于一般关税税率而言的,因此最惠国待遇往往不是最优惠税率,在最惠国待遇之外,还有更低的税率。
参考资料
海关辞典.海关信息网.
最新修订时间:2023-10-07 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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