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股协议,指代为持有股份、享有股权的
委托协议书。产生代持股的原因有多种,可能是真实的出资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或者是为了规避经营中的
关联交易、找别人代持股,或者是为了规避国家法律对某些行业持股上限的限制,也可能是有的公司对股东身份有特别的要求。但是,不管基于什么目的,代持股份必然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形成一份股份代持
协议书。签订代持股协议则存在一定
法律风险。
现实生活中,部分公司对认购公司股份者有身份要求,一些投资者就与公司认可的认购股份者签订代持股协议,约定由受托人享有公司
工商登记和行使股权等权利,委托人则享有股份应得的红利及
其他收益,委托人支付受托人一定的费用。这种协议的法律依据是
公司法相关
司法解释中有关
隐名股东和
显名股东的规定。这种协议受法律保护,因涉及较强的专业性,故建议当事人委托专业的律师代为起草,有效预防和控制法律风险。
产生代持股的原因有多种,可能是真实的出资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或者是为了规避经营中的
关联交易、找别人
代持股,或者是为了规避国家法律对某些行业持股上限的限制,也可能是有的公司对股东身份有特别的要求。但是,不管基于什么目的,代持股份必然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形成一份股份代持
协议书。签订代持股协议则存以下法律风险:
如果代持股协议的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主要是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没有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情形的,一般代持股协议是合法的。但是,这种合法也仅限于签订协议的双方之间,对第三人没有
约束力。
另外,根据中国法律规定,中国有些产业限制
外国投资者(包括港、澳、台投资者)投资或者禁止外国投资者投资。如果外国投资者规避中国法律规定,通过
股权代持方式进入相关行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此时实际出资者和
名义股东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会因违反中国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
登记在
工商管理部门的股东是接受委托的持股代理人,并不是实际的出资人,但是,对外来讲,
股东资格的确认依据的是股东
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实际出资人虽然出资但是自己的名字并不显示在工商登记资料上,就容易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1、股东的身份不被认可。由于实际出资人的姓名并不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那么在法律上实际出资人的股东地位是不被认可的,股东的
表决权、
分红权、增资
优先权、
剩余财产分配权等一系列的权利都需要由代持股人行使,必然导致风险的存在。同时代持股人转让股份、质押股份的行为,实际出资人都很难控制。
2、代持股人恶意损害实际股东的利益。包括代持股人滥用
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利给实际出资人造成的
财产损失。
3、由于代持股人自身原因导致诉讼而被法院冻结保全或者执行名下的代持股权。当代持股人出现其他不能偿还的债务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权,并将代持股权用于偿还代持股人的债务。实际出资人如果未能及时阻止,只有依据代持股协议向代持股人主张赔偿责任。
4、代持股人意外死亡引发继承或
离婚纠纷等。如果代持股人意外死亡,则其名下的股权作为财产将有可能涉及继承或离婚分割的法律纠纷。实际出资人不得不卷入相关纠纷案件中,才能维护自己的
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