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股份支付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承担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交付现金或
其他资产义务的交易。
第五条 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
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
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
资本公积。
第六条 完成
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
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
权益工具授予日的
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在
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
对于可行权条件为规定服务期间的
股份支付,
等待期为授予日至可行权日的期间;对于可行权条件为规定业绩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根据最可能的业绩结果预计等待期的长度。
(一)其他方服务的
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其他方服务在取得日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
(二)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但
权益工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
权益工具在服务取得日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
第十一条 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以企业承担负债的
公允价值计入
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负债。
第十二条 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后才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
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金额,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和相应的负债。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企业当期承担债务的
公允价值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