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
普通股或
潜在普通股已
公开交易的企业,以及正处于公开发行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过程中的企业。
潜在普通股,是指赋予其持有者在报告期或以后期间享有取得普通股权利的一种
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包括
可转换公司债券、
认股权证、
股份期权等。
第三条
合并财务报表中,企业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和列报每股收益。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当期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当期
回购普通股股数×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
第六条 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应当根据发行合同的具体条款,从应收对价之日(一般为
股票发行日)起计算确定。通常包括下列情况:
(三)非同一控制下的
企业合并,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购买日起计算;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应当计入各列报期间普通股的
加权平均数。
第九条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当期发行在外
普通股的
加权平均数应当为计算
基本每股收益时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与假定
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之和。
计算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
加权平均数时,以前期间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当期期初转换;当期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发行日转换。
第十条
认股权证和
股份期权等的
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计算
稀释每股收益时,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拟
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行权价格×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
第十一条 企业承诺将
回购其股份的合同中规定的回购价格高于当期
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第十三条 发行在外
普通股或
潜在普通股的数量因派发
股票股利、
公积金转增资本、
拆股而增加或因并股而减少,但不影响所有者权益金额的,应当按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
每股收益。
上述变化发生于
资产负债表日至
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的,应当以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二)列报期间不具有稀释性但以后期间很可能具有稀释性的
潜在普通股。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