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对所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重新分类、确认和计量,并编制期初
资产负债表。
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时,除按照本准则第五条至第十九条规定要求
追溯调整的项目外,其他项目不应追溯调整。
(一)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属于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尚未
摊销完毕的
股权投资差额应全额冲销,并调整
留存收益,以冲销股权投资差额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
(二)除上述(一)以外的其他采用
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存在股权投资贷方差额的,应冲销贷方差额,调整留存收益,并以冲销贷方差额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
第七条 在首次执行日,对于满足
预计负债确认条件且该日之前尚未计入
资产成本的
弃置费用,应当增加该项资产成本,并确认相应的负债;同时,将应
补提的折旧(折耗)调整留存收益。
第八条 对于首次执行日存在的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计划,满足《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负债,并调整留存收益。
第十条 对于可行权日在首次执行日或之后的
股份支付,应当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按照
权益工具、其他方服务或承担的以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将应计入首次执行日之前等待期的
成本费用金额调整留存收益,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按照该准则的规定属于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应当将商誉在首次执行日的摊余价值作为认定成本,不再进行
摊销。
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该影响金额调整已确认商誉的
账面价值。
(三)企业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在首次执行日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发生减值的,应当以
计提减值准备后的金额确认,并调整
留存收益。
第十四条 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将所持有的金融资产(不含《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投资),划分为以
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
贷款和应收款项、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一)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
计入当期损益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并将
账面价值与
公允价值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
(二)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应当自首次执行日起改按
实际利率法,在随后的会计期间采用
摊余成本计量。
第十六条 对于未在
资产负债表内确认、或已按成本计量的
衍生金融工具(不包括
套期工具),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同时调整留存收益。
第十七条 对于嵌入衍生金融工具,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应从混合工具分拆的,应当在首次执行日将其从混合工具分拆并单独处理,但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的
公允价值难以合理确定的除外。
对于企业发行的包含负债和权益成份的
非衍生金融工具,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在首次执行日将负债和权益成份分拆,但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难以合理确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发生
再保险分出业务的企业,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的规定,将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相应准备金确认为资产,并调整各项准备金的
账面价值。
第二十条 在首次执行日后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首份年度财务报表(以下简称首份年度财务报表)期间,企业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和《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的规定,编报
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
现金流量表和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附注。
在首份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内对外提供中期财务报告的,应当遵循《
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首份年度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上年度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列报的比较信息。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发生变更的,应当对上年度
比较数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但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对于原未纳入合并范围但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应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在上年度的比较
合并财务报表中,企业应当将该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对于原已纳入合并范围但按照该准则规定不应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在上年度的比较合并财务报表中,企业不应将该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上年度比较合并财务报表中列示的
少数股东权益,应当按照该准则的规定,在所有者权益类列示。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