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分立是指一个
企业法人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分立共有两种分立形式:1、新设分立:即将原
公司法律主体资格消而新设两个及以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
公司。2、派生分立:即原公司法律主体仍存在,但将其部分业务划出去另设一个新公司。
派生分立方式,本公司继续存在但注册资本减少。原股东在本公司、新公司的股权比例可以不变。在实践中,总公司为了实现资产扩张,降低投资风险,往往把其分公司改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
全资子公司。此时总公司亦转化为母公司。母公司仅以其投资额为限对新设子
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
为防止企业借合并或者分立转移债务、逃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44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
债务人另有约定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因此,当事人分立后,不仅原有的一切
债权债务依法由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而且原有的财产所有权、经营权、
知识产权等也都转移给分立后的企业。如未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则分立后的各法人对原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具体数额根据分立时的财产分配情况及分立后各法人的注册资金数额来确定。
分立分两种情况,一是从企业分离一部分出去,另成立新企业。这个新企业要办理开业登记,原企业登记事项因分立而有变化。二是原企业分成两个以上的企业,分立出来的企业要办理开业登记。原企业因分立,登记事项有变化,如
企业名称、
注册资金、
法定代表人、
经营范围、
分支机构等,应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法人,合并为一个企业法人或合并为一个新的企业法人。因合并而保留的企业,应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企业,应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而新开办的企业,应申请开业登记。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合并后
法人享有和承担。
企业法人的迁移是指企业法人的住所的变更。企业在同一登记注册管辖区域内迁移,作为一般性的住所变更,办理变更登记即可。企业法人住所迁至另一个登记管辖区的,向原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迁移手续。原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同意迁入的意见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撤销注册号,开出迁移证明,并将
企业档案移交企业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企业凭迁移证明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
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