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规定
工商企字(1998)第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企业集团的登记管理,规范企业集团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组建企业集团,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从事活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业集团的登记主管机关。
第三条
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
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建而成。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
人也可以成为企业集团成员。
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
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应当是母公司对其参股或者与母子公司形成生产经营、协作联系的其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第五条
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第六条
企业集团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集团名称;
(二)母公司的名称、住所;
(三)企业集团的宗旨;
(四)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生产经营联合、协作方式;
(五)企业集团管理机构的组织和职权;
(六)企业集团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程序、任期和职权;
(七)参加、退出企业集团的条件和程序;
(八)企业集团的终止;
(九)章程修改程序;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十一)制定日期。
企业集团章程应当由全体成员签署或者认可。
第七条
企业集团的登记应当由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提出申请,原则上应当与母公司的设立或者变更登记一并进行。
第八条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其他企业集团由其母公司的登记发照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第九条
企业集团的登记事项包括:企业集团名称;母公司名称、住所;成员企业。
第十条
申请企业集团登记,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集团章程;
(三)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
(四)母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
第十一条
组建企业集团,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需由有关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当提交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应当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二条
企业集团的母公司经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成为国家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投资机构国有独资公司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的母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成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有独资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向其他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额可以超过母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三条
企业集团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发给《企业集团登记证》,该企业集团即告成立。
《企业集团登记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十四条
企业集团名称的登记管理,参照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执行。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
母公司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参股公司经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经核准的企业集团名称可以在宣传和广告中使用,但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订立经济合同,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企业集团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改变股权关系形成新的母公司时,应当办理相关登记,并可保留原企业集团,企业集团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依法被撤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七条
企业集团修改章程,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备案。
第十八条
申请企业集团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九条
企业集团因下列情形而终止,企业集团应当在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企业集团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
(二)已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三)母公司依法被注销(属第十六条第一款情况除外)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申请企业集团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其他有关文件。
第二十一条
未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擅自使用企业集团名称或者不按规定使用企业集团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以企业集团名义订立经济合同,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办理企业集团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企业集团登记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参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或者《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集团登记。
第二十三条
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而不办理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参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或者《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集团登记。
第二十四条
应当办理注销登记而不办理的,由登记主管机关撤销企业集团登记。
第二十五条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售《企业集团登记证》的,由登记主管机关参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或者《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集团登记。
第二十六条
未依法登记为企业集团而冒用企业集团名义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印发之前已经登记的企业集团,应当在本规定印发之日起三年内依照《公司法》和本规定进行规范,并办理重新登记。
第二十八条
以外商投资企业为母公司组建企业集团,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九条
国有企业为主体设立企业集团,集团核心企业注册资本金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可以是非公司企业法人。对其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的期限,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地方制定的企业集团登记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登记管理步骤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步骤
申请方式
申请人除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出申请外,还可以通过邮寄、传真、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非固定形式提出。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申请行政许可所提交的格式文本应当使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在提交材料的同时,提供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依法委托的代理人详实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委托文件等。  申请人以信函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是有关申请文件、证件的原件,申请文件签字、盖章应当真实、有效。
集团概念
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  规范的,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集团应具备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  2、母公司(核心企业)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应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作为核心企业组建企业集团,但注册资金应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4、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受理审核时限
申请办理集团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执行)。
登记注册咨询方式
如您想获得有关登记注册的信息,您可以拨打工商咨询热线“1601315”、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阅读一次性告知单或直接到工商局登记注册咨询窗口咨询。
登记管辖
企业集团登记统一由市工商局负责。
收费标准
集团登记不收取登记费用。
注册成立企业集团程序
设立企业集团,一般要经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登记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同时领取《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五步: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后,按照《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领《企业集团登记证》。 企业集团名称的构成和有关要求  企业集团名称的构成  企业集团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集团”四部分依次组成。  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名称的有关要求  1、名称不冠以行政区划的,应按规定程序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  2、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  3、母公司(核心企业)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  4、子公司(集团的成员企业)可以冠以集团名称或简称。  5、参股公司经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申请企业集团名称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企业集团的名称应当由企业集团的母公司达到集团登记条件后,在申请设立或变更登记时一并提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  2、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  3、母公司(核心企业)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出资证明;  4、《指定(委托)书》。  (二)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  2、加盖母公司(核心企业)公章的《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  3、《指定(委托)书》。
申请企业集团登记注册应提交文件、证件
(一)企业集团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集团登记注册书》;  2、由集团全体成员签署的企业集团章程;  3、企业集团成员提交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母公司(核心企业)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出资证明;  5、《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他名称预先登记材料;  6、《指定(委托)书》;  7、参股企业及其他成员企业只提交加盖本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集团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集团变更登记注册书》;  2、《企业集团登记证》;  3、《指定(委托)书》;  4、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变更企业集团名称:(1)依据企业集团章程规定作出的关于企业集团名称变 更的决议;(2)企业集团《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 书》及其他名称预先登记材料。  变更成员企业:(1)依据企业集团章程规定作出的变更成员企业的决议;(2)母公司(核心企业)对新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  变更母公司(核心企业)名称:(1)加盖母公司(核心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母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  变更母公司(核心企业)住所:加盖母公司(核心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集团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集团注销登记注册书》;  2、依据企业集团章程规定作出的注销决议;  3、《企业集团登记证》;  4、《指定(委托)书》。  (四)企业集团备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企业集团章程发生变化:  1.《企业集团备案申请书》;  2.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3.《 指定(委托)书》。  (五)其他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因集团登记证丢失、损毁申请补发:  1、《指定(委托)书》;  2、母公司(核心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情况说明;  3、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载挂失作废声明的报样;  4、《增(减、补)证照申请表》。  特别提请注意:1、建议在登记过程中不要更换被委托人。如被委托人发生变化,请重新提交《指定(委托)书》。2、如果委托有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应提交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派函》、《委托书》。
文件废止
2020年12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废止8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20年第56号),决定废止《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印发〈对“地条钢”生产企业和“窝点”断电实施办法〉的通知》等86件规范性文件。
附件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8-22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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