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原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SAIC),简称国家工商总局,是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市场监督管理和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国务院直属机构
主要职责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定”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加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登记、备案和保护。
(十一)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商标注册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三)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十四)领导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
(十五)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注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在质量监督方面的职责分工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中查出的属于生产环节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移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处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不再重新组建检测检验机构。按照上述分工,两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同一问题不能重复检查、重复处理。
注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个体工商户有关的评比达标活动和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工作。
注3
国务院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监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职责;加强和完善工商行政执法,构建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注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是,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等。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和检验检测机构划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注5
改革工商登记制度。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商事主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
推进商务诚信建设,加强对市场主体、市场活动监督管理,落实监管责任,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2008-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2008-08-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007-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007-09-07)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0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2007-0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修订) (2007-0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 (2007-0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007-07-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06-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2007-03-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7-0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2006-11-16)
The Compan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公司法》英文版) (2006-10-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2006-08-29)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006-08-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2006-05-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006-03-06)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2006-02-2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005-1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05-11-01)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 (2004-10-2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4-05-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2004-04-08)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2004-03-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2003-08-27)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003-03-03)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4年修订) (2003-03-03)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2002-03-13)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2002-02-04)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001-1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年修正后) (1999-12-2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 (1999-12-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999-0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1999-0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999-06-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999-04-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9-0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修订) (1999-0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998-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997-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997-1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1997-08-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1996-10-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1996-07-0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996-06-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996-03-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03-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1995-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1995-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995-06-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995-06-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1995-05-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1994-10-27)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1994-08-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07-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4-07-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1994-05-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1994-03-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6年1月1日废止) (1993-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09-0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993-02-2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1992-1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1-09-0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1991-09-04)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1991-06-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991-04-0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1990-1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1990-1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990-04-0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89-04-04)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988-11-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1988-04-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1988-04-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988-01-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1987-09-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86-0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1986-0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1985-09-06)
机构设置
人员编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00名(含两委人员编制2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1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4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办公室领导职数1名)。
内设机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设17个内设职能机构:
(一)办公厅
负责机关文电、信息、督查、值班、档案、保密、保卫、信访等工作;承担机关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宣传管理等工作。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综合司
负责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工作;承担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重大专项的督导工作;组织指导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业务统计工作;研究提出与工商行政管理发展相关的财税、金融等政策建议;拟订并组织实施总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预算、财务审计和基本建设等工作。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法规司
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组织开展工商行政执法监督和听证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赔偿工作;承担指导本系统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工作。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办公室)
拟订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直销监督管理和禁止传销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查处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及其他经济违法案件,督查督办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工作,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大案要案,协调相关方面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工作。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局 
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承担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工作。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市场规范管理司(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司)
拟订规范市场秩序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规范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承担管理动产抵押登记、经纪人、拍卖行为工作;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市场专项治理工作。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企业注册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
拟定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下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指导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工作;承担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工作;承担企业法人基础信息库的建立、维护工作;承担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企业监督管理局
拟定企业监督管理具体措施办法,组织指导对企业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组织指导企业信用分类管理,依法开展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承担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立、维护工作;对企业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进行研究分析,推动建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承担与其他国家机关企业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交换共享的协调联系工作。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广告监督管理司
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广告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司(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办公室)
调查研究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管理情况,拟订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指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注册与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管理工作;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工作;在中央组织部指导下,负责指导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人事司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等工作;承办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双重管理的有关事项;指导本系统队伍建设的有关工作。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
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承担涉及港澳台的合作与交流事务;承办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离退休干部办公室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商标局
负责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加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登记、备案和保护。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商标注册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实施商标战略。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商标评审委员会
承担处理商标争议事宜,依法认定驰名商标。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七)纪检组监察局
事业单位
机关服务中心
经济信息中心
中国工商报社
中国工商出版社
中国消费者报社
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学会
行政学院
市场经济监督管理研究中心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
中国消费者协会
中国广告协会
中华商标协会
通达商标服务中心
地方部门
省一级工商管理局
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
(一)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8项)
企业核准登记(含私营企业登记)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企业集团核准登记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核准登记
事业单位广告经营资格审批
个体工商户登记(含个体工商户验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世界博览会标志备案
(二)以国务院决定方式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7项)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
烟草广告审批
户外广告登记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商品展销会登记
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邮政编码:100820
交通路线:
到北京,乘65、26、650、37、45路公共汽车,在社会路站、国家工商总局站下车可达。
处罚办法
2014年08月21日,针对新《消法》的“7日无理由退货”规定,国家工商总局下发通知,要求工商部门对电商企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电商企业认真落实新《消法》相关规定。
2014年9月15日,国家工商总局召开新《消法》半年工作情况通报会,对新《消法》实施半年以来的工作进行总结。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杨红灿在通报会上表示,在7月份对10家电商约谈之后,阿里巴巴集团、京东商城、1号店等电商平台能够带头整改,网络消费环境逐渐改善。
在通报会上表示,在十月,工商总局将尽快出台《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网上申请
2016年7月25日, 国家工商总局今日公布《关于大力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的意见》,提出将网上申请由仅对商标代理机构开放扩大至所有申请人,并将网上申请仅接受商标注册申请逐步扩大至商标续展、转让、注销、变更等商标业务申请。
2017年起,申请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可通过互联网、到所在地商标受理处或者到商标局注册大厅办理。
最新修订时间:2024-05-31 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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