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管理会计工作的法律、条例、规则、章程、制度等的总称。它是以
会计理论为指导,将会计工作所应遵循的各项原则和方法,用法规的形式肯定下来,保证会计工作正常进行,以达到一定目标的
经济管理法规。其主要内容包括会计事务的处理以及有关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规定。
在中国历代王朝的
典章制度中,有许多涉及会计方面的规定。据《周礼》记载,西周时就有设置“司会”的官职和进行月计岁会的规定。秦朝的《效律》,唐朝的《唐律》,都有关于会计工作的规定。宋朝设置有“会计司”作为国家主管财会的机构。
中华民国时期,
北洋政府曾于1914年颁布会计法,嗣后又颁布一些如《国有铁路会计条例》等专业会计法规。国民党政府于1931年成立主计处以后,陆续制定了一些会计法规,主要有《
会计法》《会计师法》、《决算法》《公有营业会计制度设计要点》等,同时在《
公司法》、《所得税法》等法规中,也有关于会计方面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即在财政部内设置了管理全国会计制度的机构──会计制度处(1950年 9月改为会计制度司,1979年改为会计事务管理司),并确定会计立法应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除重要的会计法规由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务院(1954年以前为政务院)制定颁布外,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财政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各
业务主管部门,在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订该地区、本部门的会计制度或补充规定,报财政部审核批准或备案。各单位必须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会计事务。这样,既满足了国家管理宏观经济的需要,又适应各级机构管理经济的需要。
建国以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和有关部门陆续制定了大量会计法规,并且不断改进、充实和完善,已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会计法规体系。按其内容,可以分为三大类:
会计工作的基本法 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法》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5年 1月21日通过,自1985年5月1日起施行,计6章31条,对会计工作的地位、作用和
管理体制,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职责,以及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等都作了规定。
会计机构和人员的法规 包括对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的配备、职责、技术职称、任免和奖惩等方面的规定,如《
会计人员职权条例》(1978)、《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1980)、《会计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1981)等。
西方国家的会计法规,一般由议会或政府制定颁布,如美国1921年公布的《预算和会计法》,1956年公布的《会计和审计法》;日本1947年公布的《日本会计法》,1949年公布的《企业会计原则》,1962年公布的《成本计算准则》,1963年公布的《财务报表规则》;
瑞典1976年公布的《会计法》等。在美国,美国执业会计师协会等会计职业团体的专门机构陆续提出的许多
会计准则,虽无法律效力,但有
权威性,已成为美国会计人员共同遵守的公认的会计工作规范,实际上起着会计法规的作用。
苏联的各种会计法规,均由政府颁布。如1947年颁布的《国营、合作社、公共机关、组织和企业的总会计师(会计主任)条例》,1980年颁布的《苏联各部、各主管机关、各加盟共和国、各联合公司、各部管理总局及其他管理机关的
会计工作组织总条例》等。在
南斯拉夫,联邦议会于1959年颁布并于1963年修订《社会会计局法》,1971年在联邦共和国宪法中对社会会计局的主要任务作了规定。
除各个国家的会计法规外,还有若干国家共同遵守的国际性会计法规或准则。如欧洲共同体理事会于1978年制定的《关于公司会计报表的法令》,是属于国际区域性的会计法规。1973年由美、英、法、日、荷兰、联邦德国、加拿大、墨西哥、澳大利亚等 9国的主要会计职业团体发起,现有89个会计职业团体参加的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从1975年开始陆续公布了一些国际会计准则,这是属于国际性的会计准则。
会计业务法规,包括对会计业务所应遵守的基本规则、具体要求和方法等方面的规定,如《
会计人员工作规则》(1984)、《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1984)等。
按照专业的不同,又可分为:①预算会计法规。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1966)、《财政机关总预算会计制度》(1983)等。②
企业会计法规,包括企业通用的和各行业专用的会计业务法规。前者如《国营企业决算报告编送办法》(1955);后者又可分为工业、农业、商业、铁道、交通、邮电、施工等企业的会计制度。③建设单位会计法规。如《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1983)。④农业生产队会计法规。如《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会计制度》(1978)。⑤金融机构会计法规。如《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1972)。⑥中外合营和对外经营单位会计法规。如《国营对外承包企业示范会计制度》(198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1985)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