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5年8月8日,苏、美、英、法四国签署的《伦敦协定》(即《
关于控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协定》 ,规定凡是应对暴行和罪行负责或同意施行暴行和罪行的德国军官、人员、纳粹党员,都将被押解回他们犯下罪行的国家受到法律的审判和惩处 )和《
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进一步规定,由四国各指派一名法官和一名预备法官组成
国际军事法庭,对无法确定其具体犯罪地点的纳粹德国首要战犯进行统一审判。 (参见《
关于控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协定》词条)
协定的前期文件
1943年10月30日,苏、美、英三国签署的《莫斯科宣言》规定,战后将把战犯押往犯罪地点,由受害国根据国内法审判。
协定的签署
1945年8月8日,苏、美、英、法四国签署的《伦敦协定》和《
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进一步规定,由四国各指派一名法官和一名预备法官组成
国际军事法庭,对无法确定其具体犯罪地点的纳粹德国首要战犯进行统一审判。
1945年8月8日,苏、美、英、法在伦敦签署了《
关于控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协定》,规定凡是应对暴行和罪行负责或同意施行暴行和罪行的德国军官、人员、纳粹党员,都将被押解回他们犯下罪行的国家受到法律的审判和惩处。
根据这一原则,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曾分别对纳粹德国和日本的主要战犯进行了审判。在纽伦堡审判时,个别律师曾依据所谓“国家行为理论”,企图证明法庭无权审判希特勒等战争罪魁的罪行。他们主张纳粹德国的刑事责任不应由法西斯头子承担,而应由国家承担。在东京审判时也有少数人以同样理由,企图否定法庭对日本甲级战犯的审判,这些观点当时就遭到法庭的批驳。
1945年8月8日,美、苏、英、法在伦敦签署《
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以公正而迅速地审判和惩治轴心国的主要战犯,后来又有19个国家参加这项协定。不久,美、苏、英、法四国各派一名法官及一名预备法官在德国南部城市纽伦堡组成
国际军事法庭,正式起诉法西斯德国的主要战犯。
协定的执行
1945年8月的伦敦协定中首次导入了“反和平之罪、反人道之罪”的新的审判法理,并首次应用于
纽伦堡军事法庭,使德国纳粹伏法。此原则的确立可以说是战争审判的一大进步,使战争审判从单纯的犯罪审判上升为杜绝战争、维持和平的手段。可是,日本政府却从来没有从内心上承认过这一原则。
1947年2月,东京审判进入辩护、反证阶段,日本律师团团长清濑一郎在开头陈述中,即明确阐述了日本政府的见解:“关于主权国家行使主权的行为,或者因当时国家机关之故,如果说个人承担责任,作为国际法理是不成立的,”拒不承认
纽伦堡原则的合法性,否认日本国家和战争指导者有战争责任。清濑的发言可以说是战后日本政府对待侵略战争心态的原形。
纽伦堡军事法庭上的纳粹战犯们纽伦堡审判是1945年11月20日到1946年10月1日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在德国纽伦堡举行的国际战争犯罪审判。
纽伦堡审判是指1945年到1946年
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在德国纽伦堡对法西斯德国主要战犯进行的审判。起诉书包括四点内容:反和平罪,即破坏国际条约和协定,策划、发动和进行侵略战争;反人道罪,即杀害、驱逐和灭绝种族的罪行;战争罪,即破坏战争法规的罪行;为从事上述三项罪行而犯下的“共同策划或共谋罪”。
欧洲国际军事法庭是根据1945年8月8日美、英、苏、法四国在伦敦签订协定中的《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设立的,后来又有19个国家参加这项协定。国际军事法庭由英、美、苏、法四国各派一名法官及一名预备法官组成。
第一次审判
第一次审判于1945年10月18日在柏林进行,由苏联代表尼基钦科将军主持。24名前纳粹领导人被指控犯有战争罪行,一些团体(例如盖世太保)被指控为犯罪组织。
从1945年11月20日开始,每次开庭都是在纽伦堡举行,由英国代表劳伦斯大法官主持。经过216次开庭,于1946年10月1日对24名被告中的22名宣布了判决:戈林等12名被告被判处绞刑;三名被判处无期徒刑;四名有期徒刑;由美英操纵的法庭不顾苏联代表的反对,对沙赫特、巴本、弗立茨等三名纳粹罪魁宣告无罪。法庭宣判纳粹党领导机构、秘密警察、党卫军等为犯罪组织。
在作出上述判决的过程中,法庭驳回了被告人提出的主要辩护:
第一,法庭驳回了只能指控国家而不能指控个人犯战争罪的论点。法庭认为,破坏国际法的罪行是由人犯下的,只有惩治犯下这种罪行的个人,国际法的规定才得以维护。
第二,法庭驳回了所谓审讯和判决都是“咎既往”的论点。法庭认为,这些行为在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就已经被认定是犯罪的。
东京审判
1945年12月26日,苏、美、英三国外长发表《莫斯科会议公报》,授予远东盟军总司令麦克阿瑟审判日本战犯的权力。
1946年1月19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正式成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最终由中国、美国、苏联、
英国、
法国、
荷兰、
澳大利亚、
加拿大、
新西兰、
印度、
菲律宾等11国代表组成,在东京审判日本首要战犯。梅汝璈法官和向哲浚检察官作为中国代表参加了法庭。
1946年5月3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日本东京原陆军省大厅正式开庭。昔日日本法西斯在这座大楼里炮制、策划侵略他国的罪恶计划,今日在这里接受国际法庭正义的审判。
起诉书控告
东条英机等28名被告破坏和平罪、杀人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等三大类共55项罪状。审判揭露了日本自1928年1月至1945年9月期间策划、准备、发动、推行侵略战争的历史事实,内阁会议记录、五相会议记录、“伪满洲国”秘密文件以及侵略战争中的证人和证据等都是明证。
东京审判前后历时2年7个月,开庭818次,出庭证人达419名,书面证人779名,受理证据4336件。1948年11月4日,东京审判宣布判决结果,判决书长达1231页,仅宣判就耗时7天。28名被告除永野修身和松冈洋右病死、大川周明因精神病被予以撤诉外,其余25人全部被判有罪。其中,东条英机、
土肥原贤二等7人被判处死刑,
平沼骐一郎、
梅津美治郎等16人被判处无期徒刑,
东乡茂德和
重光葵分别被判处20年和7年徒刑。1948年12月23日,东条英机等7人在东京巢鸭监狱被执行绞刑。
东京审判是国际社会对日本发动侵略战争责任和军国主义暴行进行的正义审判。在这次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国际审判中,东京法庭对日本战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犯下的滔天罪行进行了揭露、追究,并用法律手段、通过法律程序,进行了合理、合法的审判和定罪,惩处了战犯,伸张了正义,捍卫了和平与人道主义精神。
东京审判维护、保障了《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所确立的二战后国际秩序,也奠定了战后国际关系、国际政治的法律基础,确立了战后国际法准则。东京审判向世界宣示,任何国家、集团和个人计划、准备、发动、指挥侵略战争,都是对国际法的违反,都必须承担刑事责任,必定受到严厉惩罚。世人应该充分肯定东京审判的积极成果和重大意义。
日本政府曾承诺接受东京审判结果,但
日本右翼势力对此耿耿于怀,
日本国内始终存在否定东京审判、妄图为侵略历史翻案的逆流。
不过,东京审判存在的不足,为日后日本右翼势力的抬头和日本政治右倾化埋下了隐患。
东京审判最后的判决书中指出,日本建立在恐怖、残忍、兽行和大屠杀基础上的反人类罪行,如南京大屠杀、虐俘、杀俘、摧残劳工、强奸妇女等残暴行为,不是发生在一个地区一段时间,而是贯穿于其对外侵略战争始终,说明“这类暴行或是遵照密令作出的,或是经过日本政府或政府成员以及军方领导人允许后作出的”。可即便如此,东京审判并未把代表日本国家的日本政府推上被告席,甚至连支撑日本发动侵略战争的日本财阀集团也未走上被告席。
东京审判的判决书中多处涉及
日本侵华战争罪行,但侵华日军制造的骇人听闻的累累暴行并未能被绳之以法,一些重要战犯如侵华日军总司令西尾寿造等未得到应有的惩罚,连731部队头目
石井四郎,也因为向美国提供了细菌试验资料而逃脱了惩处,不能不说是重大遗憾。
除7名被判死刑的甲级战犯被执行外,被判有期徒刑的其他甲级战犯在1953年刑期未满时便被提前释放。
重光葵等还出任过日本战后政府的国务大臣。战争时期担任东条英机内阁商工大臣的甲级战犯嫌疑犯、现任首相
安倍晋三的外祖父
岸信介,在1957年后曾两次出任日本首相。
到1958年5月,日本乙级、丙级战犯全部得以释放。
1978年10月,14名甲级战犯在
靖国神社以“昭和殉难者”身份被秘密合祀,接受日本右翼、政界包括日本首相在内的人员的参拜。这不能不引起受日本侵略国家的严正抗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