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略定义指确定哪些行为构成侵略的国际规定。《
国际联盟盟约》,特别是1928年巴黎《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条约》(《
非战公约》)缔结后,国际上普遍承认侵略是非法的。
指确定哪些行为构成侵略的国际规定。<国际联盟盟约>,特别是1928年巴黎《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条约》(《非战公约》)缔结后,国际上普遍承认侵略是非法的。但是什么是“侵略”,各国间没有公认的明确概念。1933年2月6日苏联代表团曾向日内瓦裁军会议总务委员会提出“侵略定义”草案,该定义在1933年 5月24日国联裁军会议安全问题委员会的报告中得到了反映。但由于英国等国反对,定义未获通过。1933年 7月苏联又在伦敦国际经济会议上提出缔结
侵略定义公约的建议,并于7月3日与阿富汗、爱沙尼亚、拉脱维亚、波斯、 波兰、罗马尼亚和土耳其;4日与罗马尼亚、
捷克斯洛伐克、土耳其和南斯拉夫;5日与立陶宛,分别签订了 3个《侵略定义公约》。公约接受了以苏联提案为基础的、在裁军会议安全问题委员会报告中所说明的侵略定义。按照这一定义,“除应遵照争端当事国间有效的协定外,在国际冲突中,首先采取下列任何行为之一者,将被视为侵略国:①向他国宣战;②不论是否宣战,以武装部队侵入他国领土;③不论是否宣战,以陆、海、空军进攻他国领土、船舶或航空器;④对他国的海岸或港口进行海军封锁;⑤对在其本国领土内组成而侵入他国领土的武装匪徒给予支持,或不顾被侵犯国家的要求,拒不在其本国领土内采取一切力所能及的步骤,以对这些武装匪徒剥夺一切援助和保护”。公约还规定:不论政治上、军事上、经济上或任何其他考虑,均不得作为侵略行为的借口。在公约的附件中并列举了不得作为借口的各种情况。苏联所提的侵略定义是针对帝国主义当时经常采取的侵略形式和借口的,对于禁止侵略战争的国际法原则的发展,是有积极意义的,但苏联的主张未能得到各国的普遍支持。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1950年11月苏联在联合国大会第5届会议上,又提出对侵略一词作出定义的建议。苏联所提的定义是以1933年的定义为基础的,除重申前述5项内容外,增加了:“未得他国政府的许可,把陆、海、空军开进或侵入该国领土,或是事先虽然获得许可,但是违反商定的条件,特别是关于部队留驻的期限或驻军地区范围的条件。”1953年苏联又补充提出间接侵略、经济侵略和思想侵略的概念。
这个定义,在一些方面反映了世界各国维护和平、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和殖民主义的要求,为判断侵略提供了一些标准,但也存在着问题和缺陷。中国代表在讨论定义草案时曾指出:①定义把侵略局限于武装侵略行为,没有涉及其他形式的侵略,如领土兼并和扩张,政治干涉和颠覆,以及经济控制和掠夺,而这些都是现代生活中超级大国推行侵略扩张政策的主要表现形式;②草案中有些条文含义模糊,容易为侵略者所利用,为其侵略行为开脱罪责,甚至颠倒黑白,把反对侵略的正义斗争诬指为“侵略”;③定义使超级大国有可能滥用否决权,阻止安理会作出谴责侵略者的决议。许多亚非拉国家的代表也提出了类似的批评。由于这些原因,中国代表在表决这一定义时,未参加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