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许可证
2009年9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许可证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2008年12月底,上海成为首个签发保安服务许可证的城市。
审批条件
第八条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三)申请文书名称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上海市保安服务公司申请设立审批表》。
(四)审批流程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6-09 14:51
目录
概述
审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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