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于200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2008年12月底,上海成为首个签发保安服务许可证的城市。
(二)拟任的
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
劳动教养、
收容教育、
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
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
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公安机关提交
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
规定条件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