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是保定市地方
国家权力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要职权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并有权罢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五、选举并有权罢免市人民政府的市长、副市长;罢免市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
六、选举并有权罢免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七、选举并有权罢免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八、选举并有权罢免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九、听取和审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十、听取和审查市人民政府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二、撤销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三、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四、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五、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六、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机构设置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设
财政经济委员会、城乡建设和环境资源委员会两个专门委员会,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现任领导
主任
副主任
秘书长
谢永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