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关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
主要职权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监督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撤销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八、撤销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九、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在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十、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二、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十三、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省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四、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常务委员会设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机构设置
常务委员会设办公厅、研究室、选举任免代表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农村经济工作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等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
现任领导
主任
李双喜
副主任
崔坤军、霍占利、孙晨光、韩朝红、王江、史来顺、刘杰、刘晓鹏
秘书长
张卫强
最新修订时间:2024-02-04 11:57
目录
概述
主要职权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