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
国家行政机关、
审判机关和
检察机关的职务。
一、在本
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六、监督市
人民政府、市
中级人民法院和市
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
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九、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在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二、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常务委员会设办公厅、研究室、选举任免代表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农村经济工作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等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