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受益人是指
人身保险中,接受
保险合同利益的人。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指定的,并载入保险合同。具体有几种情况: (1) 当投保人为自己投保人身保险,受益人可能是投保人,即被保险人;也可能是第三者。(2) 当投保人为他人投保人身保险,受益人可能是投保人,也可能是被保险人,或者是第三者。在
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可以更换受益人。
简介
在
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在被保险人死亡后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一般见于
人身保险合同。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则他的法定继承人即为受益人。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领取的保险金,不得作为死者遗产用来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受益人以外的他人无权分享保险金。在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只享受权利,不承担缴付保险费的义务。受益人的
受益权以被保险人死亡时受益人尚生存为条件,若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则受益权应回归给被保险人,或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另行指定新的受益人,而不能由受益人的继承人继承受益权。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
保险单的
现金价值。
分类
对于受益人的分类,中国《保险法》未明示。依据不同的标准,对受益人可作多种分类。
1、法定受益人与非法定受益人(指定受益人)
上述分类,是根据在确定受益人方面,法律有无明文规定。例如,依中国《
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死亡保险中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同时也是法定受益人,当没有指定受益人时,享有受益权。此外,
人身保险中的被保险人为法定受益人。这是因为被保险人生存,则被保险人对保险金有请求权,这种权利是因保险标的对被保险人的人身依附性决定的。但可以通过指定受益人而放弃。指定受益人是指根据“有权指定者”的意旨所确定的受益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其它自然人、法人或
非法人组织均可以成为指定受益人。
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约定为“法定继承人”,应认定为有指定受益人。这是因为根据《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人的身份是在被继承人死亡时才确定。在被继承人死亡时,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很容易确定,不属于无法确定。在保险合同中将受益人约定为“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应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确定法定继承人,并将这些法定继承人作为受益人。需要说明的是,《继承法》在此处的作用是用于确定受益人名单而不是用于
继承遗产,法定继承人是因其法定继承人的身份从而取得保险合同项下受益人的身份。
2、原始受益人、后继受益人与法定继承人
依据受益顺序,可作如上分类。如同中国《继承法》,没有前一顺序受益人,后一顺序受益人才能取得受益权。
3、为自然人的受益人与非自然人的受益人
中国《
保险法》对受益人的范围和资格未作限制。现实生活中以受益人为自然人居多。
4、单一受益人与多数受益人
对受益人是单数还是多数所作的分类。如果是多数受益人,则有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问题。当同一顺序有多个受益人,其中某一个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其受益份额应当由谁来受让?是由其他受益人均等受让,抑或是由投保人、被保险人重新指定?中国《保险法》未见具体规定。
5、兼有投保人身份的受益人与不兼有投保人身份的受益人
兼有投保人身份的受益人属于投保人为自己利益买保险,不兼有投保人身份的受益人属于投保人为他人利益买保险。
6、财产保险受益人与人身保险受益人
英国及中国
台湾允许在财产保险上设置受益人,可作此分类。中国仅人身保险有受益人,对
财产保险设置受益人无规定。
当前银行为
房地产业融资过程中出现了一种较为普遍但不合法的做法。即,银行与
房地产开发商联手推出
银行按揭业务,由购房者向银行申请买房贷款,购房者将所购
房屋抵押给银行,购房者同时被要求购买
房屋财产保险。尔后,银行在保险公司签发的“抵押住房保险保单”批注事项一栏里盖章,并注明:“本保单第一受益人为某银行某支行”。中国现行《保险法》对于财产保险并无“第一受益人”的说法。因此,银行只不过写了也白写。
基本条件
受益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受益人是享受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享受保险合同的利益,领取保险金,但他并非保险合同当事人,且不负交付保险费的义务。
2、受益人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人。
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中途撤销或变更受益人,无需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但必须通知保险人,由保险在保险单上作出批准后才能生效。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投保人变更或撤销受益人时,需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义务
(1)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义务。
(2)提供保险事故理赔相关证明、资料的义务。
权利
申请领取保险金的权利。此权利受《保险法》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需要说明的是,某些
人寿保险条款的保险金请求权为被保险人本人,如疾病保险金、高残保险金和
养老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接受其他指定。
适合人
死亡保险金的受益人指定颇有讲究。被保险人在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首先不会危及自己的
人身安全,受益人不会为了获得保险金,故意危害被保险人。染有吸毒、赌博恶习及
道德品质差的人,不宜被指定为受益人;其次是考虑指定哪些人会因自己的死亡丧失、减少经济来源,造成生活困难,需要扶助的人为受益人,如年迈的父母、年幼的子女等,指定他们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一般应指定自己的家庭成员或
近亲属为受益人,如配偶、子女、父母、
兄弟姐妹等。当他们之中有若干人均需扶助时,可以指定几个受益人,可以根据他们的不同收入水平和自己的供养义务,合理地确定受益人的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如果受益人是无行为能力人(儿童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保险金由受益人的监护人代为领取和掌管。但在法律上监护人与受益人是有区别的。这些因素被保险人在指定受益人时均应考虑。
相关案例
案例:2002年初,钱女士为自己购买了
保额为10万元的两全型
人寿保险,并指定身故受益人为其丈夫汪先生。2005年初,钱女士与丈夫因感情不合
协议离婚。6个月后钱女士因车祸不幸身故。丧事办完后,钱女士
父母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了这张
保险单,于是立即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钱女士的前夫知道此事后,也同时提出了领取
保险金的申请。由于保单上的受益人是汪先生,保险公司只能把10万元保险金赔付给钱女士的前夫,钱女士的父母表示难以接受这个事实。
分析:这个案例是由于
受益人指定后未及时变更而造成的。
受益人是指
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指定享有保险金
请求权的人。受益人又称保险金领取人。在
保险法中对受益人的身份并无特殊限制,只要投保人、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保险利益关系,如夫妻、父母与子女、债权人与债务人等,都可成为受益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5年9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第1661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 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
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二)受益人仅约定为
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
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
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三)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