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财产保险合同中,对
保险价值的估价和确定直接影响保险金额的大小。保险价值等于保险金额是
足额保险。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是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赔偿。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是
超额保险,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金额无效,恶意超额保险是欺诈行为,可能使
保险合同无效。
在
人身保险合同中,人身的价值无法衡量,保险金额是
人身保险合同双方约定的,由保险人承担的最高给付的限额或实际给付的金额。
企业
财产保险金额,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实际
投保金额,亦即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金额。不同性质的财产投保时其
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是不同的。
(1)
固定资产保险金额的确定。依照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企业
财产保险条款》规定,将固定资产投保时,其保险金额确定的方法有三:一是可以按
账面原值投保,即可以将账面原值作为保险金额;二是由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协商按账面原值加成数作为保险金额;三是按重置
重建价值投保,即按重置重建价作为保险金额。
(2)
流动资产保险金额的确定。根据《企业财产保险条款》的规定,流动资产投保时,可以按最近12个月的平均
账面余额投保,也可以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就是说,流动资产投保,
保险金额的确定办法有两种:一是
以近12个月的平均账面余额为保险金额,二是以最近账面余额为保险金额。
(3)已推销或未列入账面的
财产保险金额的确定。这些财产投保时,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协商按
实际价值投保,即可以将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商定的财产实际价值作为保险金额。
(1)目的地
成本价。所谓目的地成本价是指货物的购进价格(包括发货票价或
调拨价)加上运达目的地的一切
运杂费、
包装费、保险费及税款等费用。
对于补偿性的
保险合同,按照
补偿原则的要求通过损失补偿使被保险人在经济上恢复到损失发生前的状态。
人寿保险是给付性的
定值保险合同,不适用于保险的补偿原则,传统的人寿保险保单的
保险金额就是保单的死亡给付金,因此,寿险保单保险金额的确定是非常重要的。在寿险保单中没有任何限制保险金额的规定,也不存在对
保险给付金额进行限制的保单条款,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寿险保单对保险金额的确定没有任何限制。购买人寿保险的目的应该是通过死亡保险金的给付使被保险人的亲属和家庭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后在经济上获得的给付和以前保持在相仿水平。这就是确定寿险保额的原则。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
可保利益是购买寿险保单的前提条件,由于可保利益是一种不确定的利益,因此要分析被保险人的提前死亡给投保人或受益人带来的经济影响,虽然很多情况下,这种经济损失是无法确切进行衡量的,但是可以通过需求法和人生价值法来衡量被保险人发生提前死亡产生的经济困难和负担,带来的经济损失的严重程度,并且将这种
损失程度作为确定
保险金额的依据。
在进口业务中,按双方签订的
预约保险合同承担,
保险金额按
进口货物的CIF
货值计算,不另加减,保费率按“特约费率表”规定的平均费率计算;如果
FOB进口货物,则按平均
运费率换算为CFR货值后再计算保险金额,其
计算公式如下:
1.任何
保险合同,无论是
人身保险还是
财产保险必有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最高限额,同时也是名义上暴露在风险中的价值。保险价值是保险标的内在的价值,不一定需要约定在保险合同中。财产保险合同中,有的约定
保险价值,有的约定保险价值的确定标准,也有的没有约定保险价值——此时保险价值的确定按照法律规定确定。
人身保险合同则一般不约定保险价值,因为人的生命、身体是不能以金钱来衡量的,其保险价值是
无穷大的。
保险金额根据
保险价值确定,并且一般不得超过保险价值。保险价值是保险
赔偿金额的计算依据,而保险赔偿金额又不能超过保险金额。二者都影响到保险赔偿金额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