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契约
委托人转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信托契约进行经营管理和处置的货币资金或实物财产
信托契约亦称“信托财产”或“信托资产”。委托人转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信托契约进行经营管理和处置的货币资金或实物财产。包括通过经营管理而取得的资财,如股息、红利等。对于信托资财的范围,有的国家有明文规定,有的国家则不加限制。一般只要有价值可以计算,可转让,并且法律不禁止的物品,都可充作信托资财。
内容简介
信托成立的法律文件,清楚订出信托的条款,信托人及受益人姓名。
修订条件
信托人及管理人可以在证监会事先批准下进行修改,除非信托人书面证明其认为该契约需要修订需符合以下条件。
1:并无对基金单位持有人的权益造成重大的损害,并无接除信托人或管理人在任何重大方面对基金单位持有人负有的任何责任,以及并无增加委托基金应付的成本及费用。
2:为遵守相关法律或官方规定【不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修订。
3:契约里面有明显的错误必需要修订。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8-10 20:04
目录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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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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