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联结票据CLN(Credit-linked Notes),是指在
资产证券化中,发起人的
债权债务未转移给
SPV时,由SPV发行信用联结票据,使用发行票据获得资金购买高质量低风险证券,所得收益用于支付票据本息,剩余部分用来分散债务人违约而使发起人承担的
信用风险。
在
资产证券化中,发起人的
债权债务一般会
真实销售(real
sale)给
SPV,全部转移债权。但在特殊情况下,如发起人与债务人业务往来等关系紧密不愿意转移债权影响
信任关系时,由于债务人违约的
客观风险存在,若债务人违约,发起人因为没有真实转让债权债务给SPV需要承担
法律责任,这时则需要
信用违约互换或者信用联结票据来分散发起人风险。
为丰富
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管理工具,完善市场信用风险分散、分担机制,促进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及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协会
组织市场成员制定了《信用联结票据业务指引》,经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6年9月23日经
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为丰富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管理工具,完善市场
风险分担机制,促进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及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
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信用联结票据指由创设机构向投资人创设,投资人的
投资回报与参考实体信用状况挂钩的附有现金担保的
信用衍生产品,属于一种凭证类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二)具有从事信用联结票据业务的专业人员,并配备必要的
业务系统和信息系统;
(四)具有较强的
信用风险管理和评估能力,有丰富的信用风险管理经验,并配备5名以上(含5名)的风险管理人员。
具备上述条件的参与者经交易商协会
金融衍生品专业委员会(简称专业委员会)认可备案,可成为票据创设机构。专业委员会将根据市场需要建立票据创设机构的市场化评价机制。
(二)创设信用联结票据的拟披露文件,包括创设机构的
信用评级报告和
财务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