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风险缓释合约(Credit Risk Mitigation Agreement,CRMA),是指交易双方达成的,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信用保护买方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方式向信用保护卖方支付信用保护费用,由信用保护卖方就约定的标的债务向信用保护买方提供
信用风险保护的金融合约。
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edit Risk Mitigation Warrant,CRMW),是指由标的实体以外的机构创设的,为凭证持有人就标的债务提供
信用风险保护的,可交易流通的有价凭证。
对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的创设机构是需要监管核准的,在国外的创设机构不但不需要监管核准,而且多数情况下是未能签署
主协议的那些机构,基本上这类交易很少;指引中设计的CRMW,卖掉它则能马上全部
转移风险,能够避免
多米诺骨牌效应,能降低像
金融危机那样的
系统性风险发生。
2010年11月5日,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债公司”)与光大银行、
兴业银行等交易对手达成了首批以
银行间市场已发债券为标的的“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交易。这既是上周
交易商协会发布《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后,中国银行间市场上出现的首批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也是中债公司继可选择
信用增进合约(中债I号)、贷款
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中债II号)之后,推出的又一款管理、缓释
信用风险的创新产品——债券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中债III号)。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10年11月19日称,3家创设机构正式发布
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创设公告,首批4只CRMW共计名义本金4.8亿元。这是我国第一批信用风险缓释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