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联结票据
金融术语
信用联结票据CLN(Credit-linked Notes),是指在资产证券化中,发起人的债权债务未转移给SPV时,由SPV发行信用联结票据,使用发行票据获得资金购买高质量低风险证券,所得收益用于支付票据本息,剩余部分用来分散债务人违约而使发起人承担的信用风险
主要作用
资产证券化中,发起人的债权债务一般会真实销售(real sale)给SPV,全部转移债权。但在特殊情况下,如发起人与债务人业务往来等关系紧密不愿意转移债权影响信任关系时,由于债务人违约的客观风险存在,若债务人违约,发起人因为没有真实转让债权债务给SPV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时则需要信用违约互换或者信用联结票据来分散发起人风险。
法律法规
关于发布《信用联结票据业务指引》的公告
为丰富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管理工具,完善市场信用风险分散、分担机制,促进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制定了《信用联结票据业务指引》,经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6年9月23日经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信用联结票据业务指引
第一条为丰富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管理工具,完善市场风险分担机制,促进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信用联结票据指由创设机构向投资人创设,投资人的投资回报与参考实体信用状况挂钩的附有现金担保的信用衍生产品,属于一种凭证类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第三条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参与者均可作为投资人认购和转让信用联结票据。
第四条信用联结票据实行创设备案制度
第五条参与者中,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成为信用联结票据创设机构(简称票据创设机构):
(一)净资产不少于40亿元人民币
(二)具有从事信用联结票据业务的专业人员,并配备必要的业务系统和信息系统;
(三)建立完备的信用联结票据创设内部操作规程和业务管理制度
(四)具有较强的信用风险管理和评估能力,有丰富的信用风险管理经验,并配备5名以上(含5名)的风险管理人员。
具备上述条件的参与者经交易商协会金融衍生品专业委员会(简称专业委员会)认可备案,可成为票据创设机构。专业委员会将根据市场需要建立票据创设机构的市场化评价机制。
第六条票据创设机构可直接或通过特定目的实体创设信用联结票据。
第七条票据创设机构创设信用联结票据应向交易商协会秘书处提交以下创设备案文件:
(一)信用联结票据说明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票面利率、票据总额、参考实体、保障期限、信用事件、结算方式、认购资金投资范围等。在现阶段,非金融企业参考实体的债务种类限定于在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专业委员会将根据市场发展需要逐步扩大债务种类的范围;
(二)创设信用联结票据的拟披露文件,包括创设机构的信用评级报告财务报告等;
(三)信用联结票据的投资风险说明书;
(四)交易商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本指引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7-25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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