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时在
债券发行合同中规定,举债公司有权于一定期间,按一定价格提前购回发行在外的债券。公司行使
公司债券的
赎回权,按一定价格提前偿还利率的债券,从而减轻利息负担。为了弥补提前赎回对债权人的损害,赎回价格通常高于
债券面值或
账面价值,即为赎回损失。如果赎回价格低于债券的账面价值,则为赎回利益。赎回利益或损失应列为
营业外收入或
营业外支出。为了正确计算债券赎回损益,必须计算并调整自上个付息日至赎回日的
应计利息及
溢价、折价
摊销额,注销赎回的债券以及 相关的溢价、折价账面余额。
核对有关账户及相关文件、资料,审查商业银行发行附有赎回选择权的
可转换债券时,其在赎回日可能支付的
利息补偿金,即债券约定赎回期届满日应当支付的利息减去
应付债券票面利息的差额,是否在
债券发行日至债券约定赎回届满日期间计提
应付利息;计提的应付利息,是否按
借款费用的处理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