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国一方不能按期偿还债务本金和利息时,与
债权国一方重新协商并达成对到期债务或拖延债务重新安排的协议。 自从1982年墨西哥
债务危机引发的发展中国家全面债务危机以来,债务问题所涉及的各方即
债权国政府、
债务国政府、商业银行以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提出了许多措施,以解决严重阻碍世界经济发展的债务问题。在这些措施中,相当一部分是对债务进行重新安排。
债务重新安排的目的是改善
债务国的
债务期限结构以缓解其日益加重的偿债负担,从而使债务国有时间来消除其
国际收支不平衡的状况,最终与
债权国恢复正常的债权债务关系。由于
发展中国家的债务大致可区分为官方债务(即欠外国政府或政府
担保的债务)和私人债务两种类型,因此对这两类债务的重新安排也有所不同。对官方债务的重新安排一般都通过“
巴黎俱乐部”来进行。政府支持的短期
贸易信贷的债务重新安排通常由有关国家政府的双边谈判解决。私人性质的
商业银行贷款则通过与有关银行协商来重新安排。
巴黎俱乐部又称十国集团。它不是一个专门的组织,而只是一个讲坛性质的松散的联合体。十国都是主要的西方发达工业国家,自80年代初以来,
巴黎俱乐部为解决
发展中国家债务问题,同广大发展中国家政府进行了积极广泛的合作,达成了数十项的债务重新安排协议,并为
债务国提供新的资金援助。 在对商业性私人债务进行重新安排时,一般有5个重要的参加者,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商业银行、
巴黎俱乐部中的
债权国政府、世界银行以及
债务国本身。其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协调商业银行重新安排新的资金方面起了关键的作用。从
债务国打算对债务进行重新安排到最终与
债权国达成重新安排的协议,往往有一个艰巨和漫长的过程。
债务国如果出现
短期债务急剧增加并大量欠款的现象,就更不利于达成重新安排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