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
公安部、建设部发布的文件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是公安部、建设部发布的文件,适用于大、中城市和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小城市参照执行
条款内容
第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大、中城市和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小城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 专用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原则上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之内。
第三条 机动车停车场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GB5768-8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
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50米;距离交叉路口须大于80米。
第五条 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大于5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大于50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3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
公共建筑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包括吸引外来车辆和本建筑所属车辆的停车位指标。
第六条 机动车停车场内的停车方式应以占地面积小、疏散方便、保证安全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一。
第七条 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设计时,应将其他类型车辆按表一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以当量车型核算车位总指标。
第八条 机动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二规定。
第九条 在停车场内停放的机动车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表三规定。
第十条 机动车停车场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6米。
第十一条 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小平曲线半径应不小于表四规定。
第十二条 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大纵坡度应不大于表五规定。
第十三条 自行车停车场原则上不设在交叉路口附近。出入口应不少于二个,宽度不小于2.5米。
第十四条 自行车停车方式应以出入方便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二。
第十五条 自行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六规定。
第十六条 公共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是指吸引外来自行车的停车位指标。
专用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应不小于本单位职工人数的30%。
第十七条 各类建筑配建的停车场车位指标应不小于表七至表十八规定。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公安部和建设部备案。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安部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1989年1月1日施行。
技术参数
技术参数表格
注:(1)三轮摩托车可按微型汽车尺寸计算。
(2)二轮摩托车可按自行车尺寸计算。
(3)车辆换算系数是按面积换算。
注:表中Ⅰ类指微型汽车,Ⅱ类指小型汽车,Ⅲ类指中型汽车,Ⅳ类指大型汽车,Ⅴ类指绞接车。
注:多层车库和地下车库的净距按国家标准GBJ67-84《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表5.0.6的规定执行。
注:第一类以接待外国人、港澳同胞和华侨为主。 第二类接待国内旅客。
注:1.一类:中央、省级机关、外贸机构及外国驻华办事机构。2.二类:其他机构。
注:以接待外国人、港澳同胞和华侨为主的商业场所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应适当增加。
注:1.体育场停车位指标可适当减少。2.体育馆:一类座位数≥4000;二类座位数<4000。3.体育场:一类座位数≥15000;二类座位<15000。
注:一类:省、市级和相当于省、市级的影(剧)院。 二类:一般影(剧)院。
注:表中所称建筑面积为门诊和住院部建筑面积之和。
注:一类:古典园林、风景名胜。 二类:一般性城市公园
注:一类:普通。 二类:国内高级住宅以及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等使用的住宅。
机动车停放方式
机动车停放方式如图:
编者建议
商业项目不能完全参照标准,应结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时还要凭借商业经验和感觉进行操作。商业项目停车场的多少主要取决如下几个因素:
第一,商业业态规划:如中高端餐饮占比例较高,应考虑多设置停车位。如业态中以中低端百货服装为主,对停车需求一般较低;
第二,物业和服务等级:如整体项目的物业等级较高,应考虑多设停车位,因为面对的是高端人群,机动车拥有率很高;如项目的物业和服务等级主要针对中低端人群,则相应减少停车位;
第三,项目所处区域的消费水平(或单位家庭机动车拥有率):要考虑项目区域内的拥有机动车家庭的数量多少,和占区域总家庭的比例高低。
行业惯例
除考量以上因素外,还有一些惯例仅供参考:
1、大型超市营业面积和停车场面积比例基本接近于2:1;
2、百货商场营业面积和停车场面积比例基本接近于5:1;
3、批发市场营业面积和停车场面积比例基本接近于8:1(此数据不包含物流专用停车场);
6.0.5 停车场、库属于静态交通设施,它的合理设置与道路网的规划具有同样意义。正文表6.0.5中配建停车位控制指标均是最小的配建数值,有条件的地区宜多设一些,以适应居住区内车辆交通的发展需要。
正文表6.0.5中的机动车停车位控制指标,是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的。其他各种车型的停车车位数应按正文表6.0.5中算出的机动车车位数除以正文表11.0.2中相关车型的换算系数,即得出实际停放的机动车车位数。例如,按正文表6.0.5的配建停车位指标,应安排10辆卧车停车位。若停放微型客货车,可停放10÷0.7=14.3辆;若停放中型客车,则可停放10÷2=5辆。
配建停车场的设置位置要尽量靠近相关的主体建筑或设施,以方便使用及减少对道路上车辆交通的干扰。
为节约用地,在用地紧张地区或楼层较高的公共建筑地段,应尽可能地采用多层停车楼或地下停车库
6.0.5
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并符合下列规定:
6.0.5.1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停车位控制指标  表6.0.5 名称 单位 自行车 机动车
公共中心 车位/100㎡建筑面积 大于或等于7.5 大于或等于0.45
商业中心 车位/100㎡营业面积 大于或等于7.5 大于或等于0.45
集贸市场
车位/100㎡营业场地 大于或等于7.5 大于或等于0.30
饮食店
车位/100㎡营业面积 大于或等于3.6 大于或等于0.30
医院、门诊所 车位/100㎡建筑面积 大于或等于1.5 大于或等于0.30
注:①本表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
②其各型车辆停车位的换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
6.0.5.2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
6.0.5
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四场(库),并就符合下列规定:
6.0.5.1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控制指标,应符合表6.0.5的规定。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停车位控制指标  表6.0.5
名称 单位 自行车 机动车
公共中心 车位/100㎡建筑面积 大于或等于7.5 大于或等于0.45
商业中心 车位/100㎡营业面积 大于或等于7.5 大于或等于0.45
集贸市场车位/100㎡营业场地 大于或等于7.5 大于或等于0.30
饮食店车位/100㎡营业面积 大于或等于3.6 大于或等于0.30
医院、门诊所 车位/100㎡建筑面积 大于或等于1.5 大于或等于0.30
注:①本表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
②其它各型车辆停车位的换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相关规定。
6.0.5.2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10-20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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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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