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气功
民族传统体育项目
健身气功是以自身形体活动、呼吸吐纳、心理调节相结合为主要运动形式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是中华悠久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发展历史
国家体育总局气功中心发出《关于健身气功推广功法目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包括易筋经、八段锦等11种健身气功功法。表示,健身气功作为国家体育总局正式开展的第62个体育项目,长期以来为增进群众身心健康、弘扬优秀健身养生文化和促进社会和谐做出了积极贡献。然而,近段时间社会上出现了一些别有用心的人自诩“气功大师”等名号,替人消灾治病、利用迷信聚敛钱财损害群众健康,甚至扰乱社会和谐等不良现象。为进一步加强健身气功管理,确保健身气功健康发展,保障参与健身气功锻炼群众的身心健康。各级健身气功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组织和相关部门应按照《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健身气功功法的宣传推广和各项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等管理工作。强调,广大人民群众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了解健身气功项目的特点,参加正式推广健身气功功法的学练,并听从健身气功社会体育指导员等专业人员的科学指导,以防止被各种“歪理邪说”损害身心健康,甚至被利用而破坏社会和谐。
流行种类
流行的主要健身气功有九种:健身气功·易筋经;健身气功·五禽戏;健身气功·六字诀;健身气功·八段锦;健身气功·十二段锦;健身气功·大舞;健身气功·导引养生功十二法;健身气功·马王堆导引术;健身气功·太极养生杖
管理条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健身气功,是以增进身心健康为目的,以自身形体活动、呼吸吐纳、心理调节相结合为主要运动形式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是中华悠久文化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六条
任何健身气功站点或健身气功功法名称均不得使用宗教用语,或以个人名字命名,或冠以“中国”、“中华”、“亚洲”、“世界”、“宇宙”以及类似字样。
第七条
经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统一定名为“健身气功·功法名称”,并颁发证书。
第八条
申请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健身气功范畴;
(二)功理健康科学;
(三)按照科研课题的办法进行编创;
(四)经实践和科研检测,健身效果明显。
第九条
申请审定批准健身气功功法,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首先向当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经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学者进行评审,并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向国家体育总局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从事健身气功活动,不得进行愚昧迷信或神化个人的宣传,不得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不得借机聚敛钱财。
不得举办“带功报告”、“会功”、“弘法”、“贯顶”及其他类似活动。
不得销售未经国家指定机构审查、出版的健身气功类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不得出售“信息物”。
第二十一条
从事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辅导和管理的人员,均可申请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统称“社会体育指导员(健身气功)”。
第二十二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健身气功)技术等级标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
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健身气功)称号由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健身气功)称号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健身气功)称号由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健身气功)称号由县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擅自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公安机关根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20日起施行。
( 2006年1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公布)
最新修订时间:2024-09-01 16:08
目录
概述
发展历史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