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征后退”是指对生产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的当期先按
增值税有关规定征税,然后由企业凭有关
退税单证按
月报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的规定办理退税。
含义
2、有关
退税单证是指盖有海关验讫章的
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外汇管理部门确认的出口货物
外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和企业出口货物的
出口专用发票(第四联)原件。
适用范围
外贸企业以及实行外贸
企业财务制度的工贸
企业收购货物后出口。
计算公式
(公式中的征税税率、
退税税率均指出口货物适用的
增值税税率和
退税率):
当期
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
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
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当期全部
进项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税率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
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
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退税税率
公式中“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税率”称为“扣除进料税金”。
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的
到岸价×
外汇人民币牌价
申报纳税
企业以
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每月增值税申报纳税所需报送的资料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纳税时所需报送的资料;企业以
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还需报送下列资料:
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一式五份,其中一份随进口单位装订)
2、装订成册的《
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一式一份)
3、装订成册的《进料加工合同备案表》(复印件一式一份)
4、《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一式一份(该表由企业根据进口货×物
报关单的进口料件明细情况录入计算机后生成)。
进口单证装订顺序:
进口报关单装订封面→《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进料加工合同备案表》。
申报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采用“先征后退”办法申报
退税需报送下列资料:
1、盖有海关验讫章的
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外汇管理部门确认的
出口外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和企业出口货物的
出口专用发票(第四联)原件。
2、《出口产品退(免)税申请表》一式六份,其中一份随
出口单证装订。
3、《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一式一份(该表由企业根据
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出口货物明细情况录入计算机后生成)。
4、经征税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出口货物税款所属时期的《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财会报表(
利润表、
资产负债表)和增值税
税款入库缴款书(完税证)复印件各一份,从事
进料加工出口退税单证装订顺序为:
出口退税申报凭证封面→《出口产品退(免)税申请表》(一份)→
出口专用发票-
外汇核销单-
出口货物报关单(后三者要求按出口货物明细情况录入计算机顺序一一对应装订)。
如果申报
退税时既有
一般贸易又有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退税单证,可将两种贸易方式的单证合并装订和填具《出口产品退(免)税申请表》,但具体要求如下:
(2) 在同一《出口产品退(免)税申请表》分贸易方式填列。
注意问题
1、从事
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企业据以计算模拟扣税
税额的免税进口料件包括两个方面:
①从境外报关进口的免税料件,即
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贸易方式”栏内注明为“三资进料加工”、“进料对口”或“
进料非对口”的料件:
②以
转厂的方式从境内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购入的免税料件,即
进口报关单上的“贸易方式”栏内注明为“进料深加工”的料件。除上述两种情况以外,贸易方式为“来料加工”、“进料余料结转”、“进料成品退换”、“外资设备物品”等的进口材料均不能计作免税进口料件计算模拟扣税税额。
2、从事
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企业当期申报
退税的出口货物有多种且适用多个
退税率平均退税率=(A退税率货物出口额/出口总额)×A退税率+(B退税率货物出口额/出口总额)×B退税率+(C通税率货物出口额/出口总额)×C退税率
当期扣除进料税金=当期
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
组成计税价格×平均退税率
3、从事
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企业当期同时发生既有国内销售、又有出口
应税产品和
出口免税产品三项业务时,应将免税出口销售耗用的免税进口料件金额在计算模拟扣税时予以剔除,同时对免税出口销售耗用的实际
进项税额也应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计入
产品销售成本,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① 免税出口销售应转出的海关免税进口料件金额=当期海关免税进口料件金额×(免税出口销售额 /总出口销售额)×100%
②计算当期免税出口销售应转出的实际进项税额=(实际发生的进项税额+海关免税进口料件金额×征税税率)×(免税出口货物销售额/总销售额)×100%-公式1×征税税率
出口企业应按规定在年终后三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手续。在清算工作中出口企业应按规定对上年度办理
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进行认真清算,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有关清算报告、清算表格。
清算工作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向清算企业发出清算情况通知书,并且不再受理出口企业上年度的出口货物退(免)
5、出口货物退运管理
出口企业将出口货物报关实际离境后,因故发生退运情况,凡海关已签发
出口货物报关单(
退税专用联)的,出口企业须出具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签发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海关方可办理退运手续。办理《出口商品通运已补税证明》的有关手续如下:
出口货物发生退运时,出口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领空白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一式四份)如实填报后,持该批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原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如退运的出口货物已办理退税的,出口企业还应补缴已退税款,凭
税款入库缴款书(完税证)复印件连上述资料一起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加具意见后上报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审批,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对有关资料审核无误后签发该批出口货物《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其他政策
1、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2、自2007年1月1日起,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3、自2008年1月1日起,为鼓励核电开发,财政部和
国家税务总局昨日公布的《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
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5个年度内,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返还比例分三个阶段逐级递减。自2008年1月1日起,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专项用于还本付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