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是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指导下的全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专业性组织。
主要任务
其主要任务是:探索我国应用型高层次会计
人才的培养模式,指导,协调全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活动,加强高等学校与应用部门的联系,推动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我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发展和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
该委员会成员是在有关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由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选聘。
章程
本章程由教育部在2006年7月15日通过。
全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指导委员会的宗旨是:指导、协调全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活动,推动我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促进我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二章 组织
第三条 指导委员会由25至3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4-6名,秘书长1名。
第四条 指导委员会由有关单位、部门推荐的专家和负责人组成;委员会成员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选聘。每届聘期为四年,必要时可做适当调整。
第五条 指导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总结、研究和部署有关工作。视工作需要,正、副主任委员协商可决定召开有关工作会议。
第六条 指导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是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完成指导委员会交办的工作。秘书处设办公室,负责秘书处的具体工作。秘书处可根据工作需要,聘用相关工作人员。
第七条 指导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工作小组,聘请相关咨询专家。
第三章 职责
第八条 指导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协助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制订有关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发展规划;
二、为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提供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方面的建议和咨询;
三、对会计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单位的教学活动提供指导和咨询;
四、协助国家有关部门组织全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的有关工作;
五、推动与协调各培养单位的师资培训工作;
六、制订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
七、协助开展全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教学评估的有关工作;
八、推动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调查和科学研究工作;
九、推动会计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单位与社会用人部门及行业协会的联系与协作;
十、促进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一、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承担与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有关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经费
第九条 经费来源:
一、全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单位缴纳的工作经费;
二、指导委员会培训、咨询、出版等方面的收入;
三、有关机构和友好人士的赞助收入。
第十条 经费管理:
一、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负责经费收缴、支出的统一协调和管理;
二、指导委员会秘书处每年向指导委员会报告收支计划和收支情况,由指导委员会审议;
三、秘书处制订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财务收支按财务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章程经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自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全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