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命全权公使
一国元首向另一国元首派遣的外交代表,所受礼遇次于大使
特命全权公使,简称公使,也是一国元首向另一国元首派遣的外交代表,只是其所受礼遇次于大使,所享有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与大使相同。
背景知识
常驻外交代表等级的划分最初是在1815年维也纳国际会议上统一的。在这次会议上通过的决定明确把外交代表划为大使、公使和代办三级,这就消除了在此之前因外交代表等级划分不统一而经常发生争执位次的现象。虽然1818年11月亚琛会议决定增加驻办公使一级,置于公使和代办之间,但是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又取消了驻办公使,再次恢复为大使、公使和代办三级。
现将大使、公使、代办三级外交代表分述如下:
特命全权大使,是最高一级的外交官。为一国领导人向另一国领导人派遣的外交官。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和享有比其他两个等级的外交代表更高的礼遇。特命全权大使这一名称中“特命”二字并非一开始就有。据记载,从前常常发生常驻大使和特命全权大使争礼宾次序的现象,特使以自己有特殊使命为由,希望排在常驻大使之前。为此,十七世纪后期,常驻大使的任命国书中开始加上“特命”二字。这样就使常驻大使和特使在礼宾次序上处于相等地位。
特命全权公使,同样是一国领导人向另一国领导人派遣的外交官,只是其所受礼遇次于大使,但公使所享有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与大使相同。特命全权公使的“特命”二字是仿效特命全权大使的名称而来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任命公使一级外交代表已越来越少,绝大多数国家都把公使升格为大使。我国建国初期曾与北欧一些国家互换公使一级外交使节,后均升格为大使。近年来在大使馆内的外交人员中设立公使这一职衔的现象有所增加。但这一级公使与这里所说的特命全权公使不同,特命全权公使是外交代表中的一个等级。他的任命需经驻在国的同意,代表本国政府行使职务,而大使馆内的公使,则是外交代表机关中,在礼宾次序上仅次于大使的一级外交官员,其任命同其他外交官一样,无需事先征得驻在国的同意。
代办,是由一国外交部长向另一国外交部长派遣的,它是最低一级的外交代表。代办所受礼遇低于大使、公使,但所享有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与大使、公使相同。一九五四年以后我国先后与英国、荷兰根据双方政府协议,曾互派代办,其任务是,继续谈判建立外交关系事宜并办理侨务和商务业务。这是建立正常外交关系前的一种特殊做法。
最新修订时间:2023-05-05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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