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地方,所推行的授借权制度并不相同。在部份国家(如德国、荷兰),授借权制度与
版权的法例扣连,图书馆有法律责任去依所拥有的书本存量,向其作者缴费;其他国家则分开处理版权与授借权。加拿大、澳洲等地的大部份授借权费用付到外国(大部份是
美国)的作者手上,令这些国家相当难受。
授借权费用厘定的准则因地而异。一些地方按借出次数收费,另一些地方只是单纯按“有否提供该书”去决定。在加拿大,该费用是每本书每图书馆C$38.30,每年每作者的上限是 C$2,681 (2008)。
在不同国家,作品授借权的资格亦有所不同,大部份国家只容许印刷作品有授借权,而政府的印刷物则甚少计算在内,
图书目录或
字典也没有授借权。一些授借权只资助
小说作品,另一些国家(如挪威)则只对非小说书籍付远远较少的费用。此外,很多国家会将学术书籍排除在外。
欧盟自 1992 年 11 月起,按欧盟指令 92/100/EEC以租借权利去规管授借权。
欧盟委员会在 2002 年发表一份报告,指出大部份成员国未能正确执行该指令。
上述有关授借权的欧盟指令,受到
国际图书馆协会联合会(IFLA) 的反对和阻挠。IFLA 指授借权所引用的“借用权”概念,危害到公众图书馆的服务,而该服务属于民众的人权。部份欧洲作家(包括诺贝尔文学奖得主
达里奥·福及
若泽·萨拉马戈)亦反对该指令的发布及实施。相反地,有超过 3000 名作家联署,反对英国于 2010 年削减授借权费用。
2014 年 3 月 7 日,“公共图书馆图书借阅权大联盟”致函立法会民政事务委员会主席马逢国,陈述他们就香港设立授借权的诉求。大联盟收集到八成香港出版社及 445 位香港作家(包括
东瑞、
梁文道、
倪匡、
林超荣、
陶杰等)的取署支持,递交香港政府,希望在香港推行授借权制度,以保障著作版权有公平的回报,大联盟希望在 2013-2014 年度的
立法会会期内,向其民政事务委员会陈述,并希望得到议员支持,“尽快在 2014/15年度拨款”推行。。
大联盟召集人李伟荣描述初步构想,认为“授借权”应由出版书籍的版权持有人拥有,“按量收费”,按每书每次借阅收费,“以商业租借为本,加上大额折让,可能会由几蚊开始”。他并指外国也有例子,每次收费高达十至二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