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申报制度,国家
公职人员在任职之初、任职期间和任职届满后向有关部门申报自己以及一定范围的家庭成员的
财产及财产变化状况的制度。
199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实施《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明确提出申报的目的、申报的主体、申报的内容、申报的时间、受理申报的机关、监督惩戒、解释权限等内容。
2000年12月25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实行领导干部家庭财产报告制度,首先在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中实行,申报对象扩展到配偶以及由其抚养的子女的家庭财产,包括大额现金、存款、有价证券、房产、汽车、债券、债务等主要家庭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