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申报制度
国家公职人员在任职之初、任职期间和任职届满后向有关部门申报家庭成员的财产及财产变化状况的制度
财产申报制度,国家公职人员在任职之初、任职期间和任职届满后向有关部门申报自己以及一定范围的家庭成员的财产及财产变化状况的制度。
主要内容
它是现代许多国家和地区廉政立法的重要内容。财产申报制度一般涉及以下内容:
①有关财产申报对象的规定。申报对象一般包括立法、行政、司法、军事等机关和国营企事业组织的公职人员。
②有关财产申报种类和时间的规定。
③有关财产申报内容的规定。一般要求详细写明自己的动产和不动产情况,并注明日期、价值和获取方式。年度申报中还要写明上一年度财产变化情况。
④有关申报形式的规定。
⑤有关申报书接受、公布和审查的规定。
⑥有关对违法行为处罚的规定。包括不提交申报书、伪造申报书或不按照规定申报等情况。
199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实施《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明确提出申报的目的、申报的主体、申报的内容、申报的时间、受理申报的机关、监督惩戒、解释权限等内容。
2000年12月25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实行领导干部家庭财产报告制度,首先在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中实行,申报对象扩展到配偶以及由其抚养的子女的家庭财产,包括大额现金、存款、有价证券、房产、汽车、债券、债务等主要家庭财产。
参考资料
财产申报制度.中国大百科全书.
最新修订时间:2024-09-25 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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