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勤人员
部队职位
公勤人员是部队中担任公勤岗位的人员。随着《军队公勤人员聘用管理规定》等相关配套文件全面执行,2006年开始,军级以上单位的机关和非作战部队中由士官义务兵承担的炊事、驾驶等部分公勤岗位聘用地方人员。
发展历史
2006年以前,军级以上单位的机关和非作战部队中炊事、驾驶等部分公勤岗位由士官义务兵承担。
2006年以后,军级以上单位的机关和非作战部队中由士官和义务兵承担的炊事、驾驶等部分公勤岗位将聘用地方人员。
相关保障
军队将依法保护非现役公勤人员的合法权益,通过劳动合同规范劳动者的生活待遇。用人单位要同应聘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每期不超过2年,期满需继续聘用的,应重新签订合同。合同累计期限满6年的,由军级单位人事劳动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大军区级单位人事劳动管理部门备案;合同累计期限满8年的,由大军区级单位人事劳动主管部门审批,并报总后勤部有关部门备案。军队将对非现役公勤人员实行严格管理,包括教育、培训、考查、考核、奖惩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及依法续聘或者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等。
非现役公勤人员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工资、奖金、各种补助、补贴、福利、休假等,由用人单位与非现役公勤人员根据国家、军队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通过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驻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非现役公勤人员依法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有条件的单位应为非现役公勤人员提供住宿。此外,用人单位还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和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社会保险办法,为非现役公勤人员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招聘农业户口的公勤人员,按照当地政府农民合同工的社会保险办法执行。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7-24 15:35
目录
概述
发展历史
相关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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