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务是
民法中
债务概念与公司的简单组合,是指公司与特定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包括公司贷款、应付账款、未付款的采购件等等。公司债务包括公司与特定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其转让受合同法的限制,它具有不同的偿还方式和期限,且形式是多样性的。
产生
公司债务产生的必然性
公司的资本金是
生产资料与
流动资金,而规模生产的运营,
债务就跟踪而至。其资金通过贮备、
生产、销售、
结算、分配等环节资金流向
企业,流出企业,再流入企业,再流出企业(或暂存在于企业)循环往复,不停地不同形态在企业与
关联方之间穿行。
公司的运营资金、资本金占了一部分,另一部分的组成必然是债务资金。如
国家标准规定的特级资质房屋总承包施工
企业,法定
注册资本金为3亿元,
盈余公积为
注册资本的25%即7500万元要求,年度竣工的工作量为15亿元以上(其它条件不作介绍),就此
经济标准而言,产值150000万元,
自有资金37500万元,其它
债务或结算资金就应当为150000-37500=112500万元(在忽略结算资金的兑现时的负债金额数量),如此状态下的
资产负债率即为75%,就是运用了百分之七十五的资金是债务资金。如果
公司还需要进行
固定资产方面的投资,那么,资产负债的比率还要升高;如果
企业通过
结算工程款
收入,可以充分收回
工程进度款结算资金,那么,公司的
资产负债比率也可以下降。
⑴
公司为了完成既定的
生产目标,
流动资金不足时,举债可以保持生产的正常。
⑵
公司为了更新改造设备与装备,资金不足时必然想到
融资,或融资有相当的优惠待遇时也会主动吸收融资,更新或购置机械设备等
固定资产来增强
企业的
生产能力与效率,还可以减轻职工
劳动强度,降低
工程施工成本与
费用。
3、
公司经市场调查后,发现并经过决策在主营业业务以外进行
对外投资可以获得更多收益,或大
生产规模进行
市场规模扩张,
自有资金不足时,必然会举债。
债务资金对
企业的生存、发展的确有着众多的好处,用好债务资金对国家、对企业、对
债权人都有深刻的意义。
影响
债务资金的风险对公司的影响
债务资金对
公司影响应该有足够的认识,象“水能载舟,水亦能复舟”一样,
债务对公司的发展,有帮衬与促进作用。同时,也可能带来副面的影响与消极的作用。
负债率过高,
公司要为此负出资金的成本及利息
费用也高,管理
债务资金也要花相当的精力,应付举债与还债方面的杂事会让管理者疲惫不堪,如应付或操作不当,还会有失公司信誉与利益。如公司出具了
银行本票、
债权人到银行去
贴现。
公司存在银行的资金不足以兑取时,
公司的
生产经营其它方面需要的资金,就会受之影响。总之,过高的负债,随时都会给
企业造成风险或困难。过高的负债,还可能导致公司被
债权人“吞并”。
管理
公司债务的筹划
一个合格的管理者,都必须是筹划资金、驾驭
债务资金的能手,任何一个成功的
企业,都必须首先在规划债务的“前途”方面获得成功。
在举债阶段,要审核
债务产生的合法性、合理性、必然性,对
公司发展有积极影响的债务资金,
企业又能够消化并按期偿付的债务资金,方可接纳。
债务资金进入
公司后,要规范核算,加强监督,严格考核,科学安排“债务”的前途:
按
债务的种类、
金额、约定的结算期限,主动安排资金,及时或提前还债,尽可能节省债务资金的产生
资金成本与
费用。
充分调研市场,获取有利的
经济信息,运用合理合法的方式进行“
债务重组”。或以资产抵消债务、或以
应收账款抵消债务、或以相应的股权或债权偿还债务、或以还需用的
固定资产偿还债务、或以
劳务抵偿债务。争取以闲置的资产来抵消所应偿还的
债务,优化
公司的
资金结构,降低
资产负债比例,从而获得一石二鸟的功效。
在无资金还债时,
公司要积极与
债权人沟通,及时将
债务转化为资本(
股本)。这样,既可以吸收
债权人参与
公司管理,引进先进的管理模式与成功的管理经验,又可以调整资产
负债结构,降低
资产负债率,节省
债务资金应该承担的
利息支出。同时,还可以克服
债务的消极影响,转变资金供应的
渠道,增强
企业抗御
财务风险的能力,更好地参与
市场竞争,能够确保
公司的稳定与发展,确保国家、企业投资人、
债权人、职工及企业的相关方通过债务筹划获得更多的
经济收益。
辨析
公司债与公司债务的区别
1、
公司债是
股份有限公司特有的概念,公司
债务则是民法中债务概念与
公司的简单组合。
2、
公司债是
股份有限公司与不特定人之间形成的债权
债务关系,而公司债务则包括公司与特定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3、
公司债是一种可转让的债权
债务关系,而公司债务的转让则受
合同法的限制。
4、
公司债的偿还具有一律性,而公司
债务具有不同的偿还方式和期限。
债务逃避
公司逃避债务的法律分析
一、公司逃避债务的主要方式
实践中,债务公司往往利用公司法人人格独立的特点,以公司的法律外壳为掩护,通过各种方式来逃避债务。主要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关联法人
关联法人以母子公司之间的关联性最为典型和突出,在关联法人中,债务公司往往通过虚假设立优先权转移优良资产,或采取虚假交易、虚构债权债务等手段拟逃避应清偿的债务。当债务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如果允许母公司及其他子公司用其虚假债权与真正的债权人一起甚至优先于真正债权人分配被执行人的财产,显然违背公平原则。作为被执行人的子公司以自身财产对其法律行为和债务承担责任,母公司对子公司不承担出资之外的责任,显然违背公平原则。
2、空壳化公司
空壳化公司一般有下列几种表现:(1)公司没有自己拥有的财产;(2)虽有公司财产但没有维持完整的公司财产记录;(3)公司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4)公司与股东之间或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没有实质区分的人格。有的债务公司一套班子几块牌子,公司之间及公司与个人之间的产权不清晰,在客观上给第三人造成错觉。当债权人向其中一个债务公司主张债权时,其财产可以随意转化为另一公司的财产,从而达到对抗债权人的目的。
3、“挂靠关系”公司
法院在执行实践中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在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有案外人提出异议,称该财产不是被执行人的财产,而是异议人的财产,并提供挂靠协议证明自己是挂靠在被执行人名下,以被执行人名义对外经营的。而法院在审查异议时很难判断此财产是否真属于挂靠者,也无法排除被执行人与挂靠者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可能。
4、改制企业
一些企业在经营陷入困境后,利用企业改制擅自转移债务,甚至故意“悬空”债务,给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制造障碍。特别是有些企业进行部分改制的情况下,原企业剥离部分资产吸收其他投资人改制为公司,此时原企业并不消灭,只是资产构成发生了变化。这种改制方式使得本来用于担保原企业债务的资产减少,如果还是由原企业独立对外承担责任,就构成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侵害。
5、公司清算判决的执行
在现实中,有很多公司自行解散后根本不进行清算,甚至拒绝清算,反而以公司人格作为挡箭牌,以承担有限责任为借口来规避法律,使法院作出的清算判决往往存在着易判难执行的问题。法院判决后,清算义务人怠于清算,不承担清算责任,或者不按法律规定程序进行清算,隐匿财产,甚至在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二、公司利用上述方式逃避债务的成因
1、我国法律对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刚性规定造成了人们对法人人格绝对化的理解。
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第1款规定:“法人是具有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公司法》第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如此刚性的规定造成了人们对法人人格绝对化的理解,认为法人的债务只能以法人自身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即股东只在出资的份额内承担责任。股东如果对法人履行了出资义务,没有虚假出资或者抽逃注册资金行为,便不再对法人的债务承担任何责任。于是,经济生活中就出现了大量的空壳法人,有的法人在成立后,注册资金便被“巧妙”地转移走,如以高额工资、奖金、借支或者其他方式将注册资金提走,使法人没有自主财产进行负债经营。而当这些“空壳”法人因负债被诉诸法院时,债权人往往面临着一个虽然打赢了官司,却由于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导致其合法权利得不到实现的局面。
2、现行法律对滥用法人人格行为缺乏制裁手段,使得对于利用法人独立人格规避债务的相关责任人强制执行十分困难。
我国《公司法》对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在经济交往中的种种欺诈行为制裁不力,对赖账逃债者抽逃出资、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表等不法行为缺乏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有些不法商人利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及有限责任的特性,把设立公司作为逃避法律,有钱不还债的工具。虽然法律规定了抽逃注册资金或者虚假出资的刑事责任,但由于我国法律规定的抽逃注册资金或者虚假注册的行为方式不具体而操作性不强。再者,这种责任的查证十分困难,债权人对欠债法人的财物变动情况无从查证,加之
地方保护主义因素,这种刑事案件鲜有可见。这些现象使得公司的独立人格异变为逃避法律监督的工具,造成难以追究恶意逃避债务的直接责任人,从而使得大量债务案件无法执行。
三、解决公司逃避债务的法律对策
为解决上述问题,可以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是对法人人格独立制的有益补充和完善,两者共同构成法人制度辩证统一的两个方面。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实际上是对已经丧失独立人格特性的法人状态的一种揭示和确认,而不是对健全的公司法人的直接否定。所以,该法理所体现的是一种效率与公平相结合的精神,即法律将公司人格独立和
股东有限责任作为一般原则而坚持,以确保股东不对公司债务承担个人责任,并充分利用公司独立人格的一切优势,但也决不容忍股东为谋求非法或不正当利益而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造成公司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