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
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
参与决策的权利,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2、关联方以各方之间的影响为前提,这种影响包括控制或被控制、
共同控制或被共同控制、施加
重大影响或被施加重大影响的各方之间。即建立控制、共同控制和施加重大影响是关联方存在的主要特征。
3、关联方的存在可能会影响交易的公允性,在存在关联方关系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可能不是建立在公平交易的基础上,因为关联方之间交易时,不存在
竞争性的、
自由市场交易的条件,而且交易双方的关系常常以一种微妙的方式影响交易。在某种情况下,关联方之间通过
虚假交易可以达到粉饰
经营业绩的目的。即使
关联方交易是在公平交易基础上进行的,重要关联方交易的披露也是有用的,因为它提供了未来可能再发生,而且很可能以不同形式发生的
交易类型的信息。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方交易是一种独特的交易形式,具有两面性的特征,具体表现在:从制度经济学角度看,与遵循市场
竞争原则的独立交易相比较,关联方之间进行交易的
信息成本、
监督成本和
管理成本要少,
交易成本可得到节约,故关联方交易可作为
公司集团实现
利润最大化的基本手段;从法律角度看,关联方交易的双方尽管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但在事实上却不平等,关联人在利己动机的诱导下,往往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使关联方交易违背了等价有偿的商业条款,导致不公平、不公正的关联方交易的发生,进而损害了公司及其他
利益相关者的
合法权益。
在我国,
关联方交易广泛地存在于上市公司的日常业务
经营活动中,而上市公司与
控股股东之间进行的
关联交易更有其深刻的根源。我国的
股票市场是因
经济体制改革而设立,因
国企改革而得到发展。它的设计和组建并不是按照
欧美国家那样完全以市场化的方式进行,而是带有明显的
计划经济和
行政控制的色彩,融资是企业改制上市的主要目的。这就导致原有企业单纯为了
上市融资而实行股份制,制度改造和机制转换不彻底,仅仅停留在表面和形式上,造成了大量的控股股东和上市公司之间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的产生。
第一,上市公司
股权结构不合理
国有股“
一股独大”的现象相当普遍。同时,国有股股权行使的固化,使得国有
产权配置难以变动,违背了“
同股同权”的原则。而股权行使的主要途径不外乎两种方式:一是直接介入公司内部,参与运作;二是在
股票市场中出售股票,“
用脚投票”,从
外部影响公司的决策和运转。对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来说,国有股的非流通性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他们获取与社会公众股股东相同的收益机会。因此,这些
控股股东行使股权的途径主要集中到对上市公司事务的介入和干预上来,并通过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获取收益。
第二,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很不完善
股东大会实际操纵在
大股东手中,中小股东的利益难以在公司的决策和实际运作中体现。董事会由大股东和
内部人控制的现象较为严重,
监事会实际上只是一个受到董事会控制的议事机构,独立董事数量很少,难以对董事会进行约束。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有可能利用手中的
控制权为自身谋取最大化的利益,使得企业
经营行为更多地呈现非市场化。
第三,不彻底的改制下形成的上市公司 在这种不彻底的改制下形成的上市公司,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并不是真正具有
独立人格的
法人实体。由于在改组上市过程中大量采用了“剥离”和“分立”的形式,导致一些上市公司对
控股股东存在着较大的经济
依赖性,他们之间进行的关联方交易是难以避免的。以
济南轻骑为例,它是由
轻骑集团的三个产品生产车间改组上市的,自1993年底
改制上市后直到2000年的7年里,上市公司都没有尝试建立独立的材料供应与
产品销售网络,而一直依赖集团公司,并且没有独立的研发能力,实质上仍然是一个摩托车和发动机生产车间。加之在“
一股独大”的
股权结构和不合理的
公司治理结构的作用下,上市公司的经营活动完全控制在
控股股东手中,也丧失了公司的独立人格。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由于我国
股票市场中
股权融资制度、
融资机制、融资程序的错位而导致的上市公司制度改造和机制转换的不彻底,是引发
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产生的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