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配置是指种类
法人和
自然人的
产权在特定范围内的置放、配比及
组织问题。当前,我国产权配置的焦点是国有企业产权配置的问题。
国有企业的
产权改革,既要在国有的框架内搞活
占有、支配、
使用权,寻找
国有经济在
市场经济中尽可能有效的实现形式,又要对现有的产权体系进行改造,变革
出资者所有权及其相应的诸种
权利,探索并创造
财产关系在市场经济中新的组织形式,构建起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
企业产权制度。
2、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
独资经营的企业外,重要领域和关键部门(包括
垄断性行业及有关行业)可以实行“国家”或“国有企业法人”
控股的
股份公司,以实现国有资本的控制力。但要打破“控股”的僵化模式,可以是“
绝对控股I”(75%以上),可以是“绝对控股Ⅱ”或称“优势控股”(51%以上),也可以是“有效控股”或称“
相对控股”(50%以下),甚至也可以采用“
金股”(一股)制。要改变“
一股独大”的
股权结构,逐步降低
国有股在股份公司中的
比例。就多数
控股公司来说,在今后几年内要由绝对控股和优势控股转为有效控股,退出的国有股应转让给除国家和国有企业法人以外的法人和自然人。
4、至于数量众多的国有
中小企业,要推进其财产所有权的变革,原则上国有资本要从这类企业中退出来。可以实行
管理层收购(MBO),也可以实行员工持股(
ESOP),可以出售给境内社会上的自然人,也可以出售给境外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