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文名:country、state、nation),是
政治地理学名词。是江山(领土)、人民、社稷(典章制度)的三合一。从广义的角度,国家指拥有共同领土、政府的
社会群体;从狭义的角度,国家是一定范围内的人群所形成的共同体形式。
概念
国家是政治地理学名词。从广义的角度,国家是指拥有共同领土、政府的社会群体。从狭义的角度,国家是一定范围内的人群所形成的共同体形式。
国家又是一个政治的、阶级的范畴,国家是一种
政治组织,是统治阶级的权力组织,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政治上层建筑,是
上层建筑中最主要的部分,是阶级统治的暴力工具。国家的核心是
政权。
起源
关于国家的起源,历史上学说纷纭,莫衷一是。有自然说、契约说、武力说、私有制说、氏族说等。其中,最具有
代表性的有
契约论、
神权论、
暴力论。
据自然说之倡导者
亚里士多德所言:“人生来就是政治的动物。”其所述国家之起源,即由于人类繁殖所需的一对男女以及生来就为主人与奴隶的相互保全欲求,自然而然地构成家庭,由此逐步形成一个
自然村。人类天性向往美好生活,为了满足这种本性欲望,继而在自然村的基础上自发地建立一个共同体。这一顺其自然发展形成的共同体,就是国家。(亚里士多德《
政治学》第一卷第二章)
契约论是
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最有影响的
国家学说,契约说之代表人物有
胡果·格老秀斯、
托马斯·霍布斯、
约翰·洛克等,就中又以卢梭著之《
社会契约论》最为典型,契约说概言之,即“一切社会之中最古老的而又自然的社会,就是家庭”。各个家庭成员,一经成年脱离家庭依附关系后,为了维护各自生来具有的自由和平等,确保自身生存的利益,理智地于
社会生活中发生一种互相约束。当
社会发展需要人们共同协作,“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保障结合的人身和财富时”,“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转让给整个集体”,原来的约束就转化成了“
社会契约”。结合行为产生的道德与集体之共同体,“过去称为城邦,它的成员称它为国家,当它是主动时,就称它为主权者”(
卢梭《社会契约论》第一卷)。契约论对
资产阶级革命和
资产阶级国家的建立都产生过重要影响。
神权论认为,国家是根据神的意志建立的,
国家权力来源于神(天、上帝)。这种理论在东西方
奴隶社会和
封建社会都占有重要地位。中国古代社会,普遍信奉“天道”,说国家的权力来自“天命”,把帝王称为天子。在欧洲中世纪,
基督教的势力支配了整个
思想界,普遍宣扬“一切权力来自神”、“除
上帝外,别无权力”的观点。集
神权思想大成的欧洲中世纪经院哲学家
托马斯·阿奎纳是其代表。神权论从16世纪开始衰落,但在一些国家仍然有影响。
暴力论认为,国家起源于掠夺和征服,强调暴力是
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政治上的奴役先于经济发展的过程,国家的产生不是社会内部发展的结果。德国哲学家E·K·
杜林、
奥地利社会学家L·龚普洛维奇和德国理论家
卡尔·考茨基都是暴力论者。
氏族说则为
中国现代旧史家代表人物
梁启超之主张,任公曰:“凡国家皆起源于氏族,族长为一族之主祭者,同时即为一族之政治首领。”(梁启超《历史上中国民族之观察》,载《
新民丛报》第六十五号)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人类
社会生产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这就是说,国家不是来自于社会外部的一种存在,而是社会内部活动自身运动所产生的一种矛盾的结果。
规则演进说则是
丹溪草在《
人类命运:变迁与规则》一书中,对于国家的出现,作者认为主要有三方面
基本条件:首先,人类借助工具实现生产
创造能力的提升,社会
生产力得以发展;其次,父系文明带来人口不断聚居;最后,不同族群部落间的征战和妥协,促进社会阶层的出现。
学术界对于国家的
组成要素有两种说法,常见的观点有“三
要素说”和“四要素说”。有的学者认为国家由3个要素组成。例如美国法学家
汉斯·凯尔森在1946年出版的《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评论说,“传统学说划分国家的三个要素:国家的领土、人民和权力。”在此之后,他在1952年出版的《国际法原理》中说,“传统学说把国家的3个要素概括为领土、人民和由一个独立的和有实效的政府行使的权力。”而美国法学家杰克逊认为,“国际法中普遍接受的国家的定义的必要要素是居民、领土和有效的政府。
有的学者认为国家由4个要素组成。例如美国法学家克雷文认为国家资格的必要要素是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有效的政府和独立。中国国际法学家
王铁崖先生认为国际法中的国家应具备定居的人民、确定的领土、政府、主权四个要素。
本质
“国家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
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
理论
政治学上的国家(
state)一词,最早来自于意大利思想家马基雅维里所用的statos一词,该词来自于
拉丁文status。
汉语中的“国家”一词,“国”的涵义类似于欧洲观念中的“国家”,而“国”与“家”在最初是有区分的。如《
周易》:“是以身安而国家可保也”。秦汉以后以一国而统天下,由于
儒家文化强调“
家国同构”,家又指家庭、家族,从而形成了“家”“国”
并提的条件,“国家”指一国的整体,如西汉
刘向《
说苑》:“苟有可以安国家,利人民者”,明
黄道周《
节寰袁公传》:“公(
袁可立)乃抗疏曰:‘则民生休戚、人品邪正,谁复为国家昌言乎。’”《
明史》:“国家正赖公耳”。
在以中国为代表的东方,国家出现得比较早,且形式少有变化。
秦朝便已经奠定了中国现代国家的基础。
在西方,现代民族国家的建立大约首先从13世纪的英国、法国开始。其典型特征是王权与教权、
封建主权力的斗争。在此过程中,国家相对于市民社会的
独立性也日益凸显,其发展有四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王权与教权的斗争。
第二个阶段是消除农奴、佃农对领主的
人身依附关系,使得全国人民都只有一个上级:国王。在革命之后,这种对国王的忠诚转化为对民族的忠诚,对祖国的忠诚,则现代意义上的公民就出现了。
第三个阶段是各种政治机构、行政机构的出现,如市镇议会、如各种咨询机构(逐渐演化成政府各部)等,这是现代官僚政治的开始。
第四个阶段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关系的日益法制化。这个过程可以从英国
大宪章算起,而到1628年的Petition of Rihts和 1791年的Bill of Rights初步得以实现。它将政治权力及其运用规范到了一个
成文法的框架之内,成为了后来
代议制的先声。到
美国独立战争,特别是
法国大革命,这一过程基本完成——制订了
成文宪法,制订了人权与
公民权法案,使得个人可以对抗国家的胡作非为。
学术界对于国家的
组成要素有两种说法,常见的观点有“三
要素说”和“四要素说”。有的学者认为国家由3个要素组成。例如美国法学家
汉斯·凯尔森在1946年出版的《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评论说,“传统学说划分国家的三个要素:国家的领土、人民和权力。”在此之后,他在1952年出版的《国际法原理》中说,“传统学说把国家的3个要素概括为领土、人民和由一个独立的和有实效的政府行使的权力。”而美国法学家杰克逊认为,“国际法中普遍接受的国家的定义的必要要素是居民、领土和有效的政府。
有的学者认为国家由4个要素组成。例如美国法学家克雷文认为国家资格的必要要素是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有效的政府和独立。中国国际法学家
王铁崖先生认为国际法中的国家应具备定居的人民、确定的领土、政府、主权四个要素。
第一种思路,是对现代国家三个特点的总结(即国家起源的三个标志):
(2)权力中心的集中化。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统一的、金字塔形的
法律体系(在
法制国家内:宪法—法律—法规—
行政命令)或规范体系。
(3)
政治权力的制度化、非人格化、非家族化。这首先意味着抽象的公共权力与执政者的分离:执政者不是国家、不是公共权力本身,而只是它的一定时期内的执行者,或最多是代表。它还意味着公共权力的行使应严格限制在法定的范围之内,其运用应严格遵守现行法律,而非统治者的个人好恶,要去除一切
不确定性。
第二种思路,指出国家是在
市民社会中逐渐生长起来的,是为了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而被人创造出来的。
它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过程:(在西方)以
希腊城邦为代表的城邦制国家(City—State,Etat—Cité)—帝国(马其顿或罗马)—现代
民族国家(Nation—State, Etat— Nation)。
与此相关联,国家与氏族和将来的
共产主义社会的区别也不在于是否存在社会规范,而在于社会规范的性质。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没有国家就没有法律,因此氏族组织中没有法律,将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也没有法律。
祖国既是一个地理概念,也是一个文化概念更是一个法理概念,带有丰富的
感情色彩。祖国是指世代居住、并对所在国文化有着高度文化认同感的并且自己和祖先国籍共同所在的国家。而国家是一个政治权力机构。
在国家与政府的关系上,有时国家与政府的概念不分。在分得十分清晰时,国家大于政府,尤其是国家是主权者的
同义词,而政府只是国家的仆人、权力的执行者、被委托人。 但在国际舞台上,国家的概念比在国内政治中宽泛很多。此时国家是国际法中的主体,是该国范围内的整个社会的代表,是这个国家全体人民的代表,与国内政治中的政府十分相近。
名称
“
合众国”、“共和国”、“
公国”、“联合王国”还有“
联合酋长国”、“
联邦”、“邦联”这些名称,有的是侧重表达国家的政体(共和国、王国和公国),有的是侧重表达国家的组成形式(合众国、联邦、
邦联),有的是兼而有之(联合王国、联合酋长国)。
1、共和国——Republic,民主政体的国家,国家元首为全民选举出来的总统或者主席。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使用这个名称来体现其政体特点,个别的也称作“民国”。
2、
合众国——United States,特指美国,现有的合众国除
美国外还有
墨西哥。字面上并无“共和国”之意也没有体现出其民主政体的特点,而是侧重表达美国是
联邦制国家,可以理解为是由若干“州”联合组成。这里的
主题词States是复数,指的是国家的
组成单元。
3、王国——Kingdom,以世袭君主国王为元首的国家。
4、联合王国——United Kingdom,特指英国,可以理解为由
英格兰、
苏格兰、
威尔士、
北爱尔兰(历史上还包括有
爱尔兰、印度等等)数个地区组成的一个王国。这里的主题词Kingdom是单数,指的是整个国家,与合众国的主题词的用法不同。另外历史上也有过其他的联合王国,例如
葡萄牙·巴西·阿尔加维联合王国。
5、公国——Principality或Dukedom,世袭的君主称作公爵而不是国王,按照
封建时代的体系,公国的级别比王国要低。
6、
大公国——Grand Duchy,以大公作为国家元首的国家,和公国同为封建历史的产物。大公是地位介于国王和公爵间的称号。卢森堡为现存的大公国。
7、联合酋长国——United Emirates,特指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可以理解为是由若干个“
酋长国”联合组成。这里的主题词Emirates是复数,指的是国家的组成单元,和合众国的表达类似。
8、联邦——Federation,侧重表达国家的组成形式是
联邦制,联邦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和国、邦或州联合组成一个统一国家。
邦联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目的而结成国家联合,其构成的不是一个独立
主权国家。
9、城国——City state,顾名思义由一个城市组成的国家。
10、帝国——empire或
empery,以世袭君主皇帝为元首的国家。很少见。
11、
私人国家——Micronation,声称是独立国家。由个人或家族、小组织建立。以
西兰公国为首,通常不被承认。
主要职能
在
阶级社会中,国家对内的主要职能是依靠暴力和强制机关统治被
统治阶级,以保证
统治阶级的经济基础、政治地位和根本利益。对外的主要职能是抵御外来侵略,保护本国利益不受侵犯。剥削阶级国家还担负对外侵略、掠夺的作用。国家除了这些主要职能外,还担负调整国内各阶级阶层关系、维护秩序、组织生产、发展经济、繁荣文化、统一道德、保障公平等职能。
国家职能是
国家机器,这是为了实现国家的总任务和总目的的活动方向,或称国家活动的总方向、总作用。西方政治学者通常把
国家职能叫做
国家功能,或把国家每个组成部分的活动、具体任务和国家活动的形式,说成是国家的职能。如有人把国家职能说成是个别国家机关的功能,说国家有立法、
司法、管理的功能。把国家职能说成是国家活动的具体目的,至少有3个目的:①保护国家免受其他国家的侵犯,②保护国内每个人免受他人的侵犯与压迫,③举办个人或少数人不应或不能举办的事情。
组织形式
政治制度
任何国家都是
国体和
政体的统一。所谓国体是指国家的阶级性质,即哪个阶级掌握政治权力;所谓政体是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即掌握政治权力的阶级用什么方式来行使
政治权力。
中央与地方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整体与局部之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也就是一个国家的各个地区如何组成的问题。
要素
国家是由国土、人民和政府三个要素组成的。
国家三要素理论可以如此概括:当在一个固定的领土范围内居住着一个人民,而在这个人民中又行使着一个合法的政治权力时,便存在着国家。
作为国家的基本要素,领土并不只是供人居住的一片土地,它同样构成了这个国家、这个民族记忆的一部分,是这个国家的象征,是联系人民的纽带。
最理想的领土边界当然是
自然边界:高山大河。但在更多情况下,现代国家的边界是条约边界。在19世纪—20世纪,边界的
神圣性得到了
国际社会的广泛承认,成为了
国家主权的载体。而20世纪末年,随经济的发展及各国间的相互依赖和交流,边界的重要性又有变化的新趋势。
所谓人民,在现代,则是指所有服从于一个主权权力的人民。它可以是一个民族,也可以包括若干民族;可以是本国人,即通过血缘关系得到此地位的人,也可以是归化了的外国
移民,当他们离开自己的国土时,并不失去本国人民的资格。
人民不是国家的臣民。在现代国家中,它首先是政治中的一个最重要角色,是一个国家政治权力
合法性的来源,是一国的主权者。按照
自然法理论及现代民主理论,
人民在国家权力出现之前便已存在,或者说国家是他们的创造物。在国内政治的领域中,人民更多地是被定义为
公民,即有权参加政治事务的人。公民超越了人们在经济地位、文化、职业上的不同,使人们有了一个新的共同身份。
合法的
政治权力(政府),是一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个重要角色,一个法人。国家意志因而与统治者的个人意志不同。在国内事务中,它合法地管理着人民,公正地处理人民之间的冲突,以及作为中央权力处理与其他国内法人的关系。它垄断着合法的
强制权,单方面制订
法律规范,是一个k。当然在现代法治国家中,
公共权力也必须在它制订的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基本权利
独立权
独立权指国家依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平等权
平等权指国家在参与
国际法律关系时,不论大小强弱,
发展水平,都具有平等的地位和资格,平等地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
国际法上的义务。主要国家在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中平等地享有代表权和
投票权;国家平等地享有
缔约权;国家平等地享有
荣誉权;国家之间没有
管辖权等等。
自卫权
自保权指国家采取防御及自卫措施保卫自己生存和独立不受侵犯的权利。它包括国防权和
自卫权两方面的内容:
(1)国防权是
国家制定国防政策,进行国防建设,
防备外来侵犯的
权利。
(2)自卫权是国家遭受外国武力进攻时,单独或与其他有关国家一起进行武力反击的权利。国家可以单独自卫,也可以实行
集体自卫。
管辖权
(1)
属地管辖权。又称
属地优越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一切不享有特权与
豁免权的人、事、物进行管辖的权利(属地管辖权不适用于领域内依法享有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或外国财产)。
(2)
属人管辖权。或称国籍管辖权,是指国家对无论位于何地的具有本国国籍的自然人、法人或
特定物进行管辖的权利。
(3)
保护性管辖权。特指国家对在该国域外犯有危害该国安全、
领土完整、政治独立及其他重大政治、
经济利益等罪行的外国人进行管辖的权利。这种管辖权的行使一般基于两个条件:一、外国人在领土外的行为所侵害的是该国或其公民的重大利益,构成该国刑法规定之罪行或规定应处一定刑罚以上的罪行;二、该行为根据行为地的法律同样构成应处刑罚的罪行(双重归罪)。保护性管辖权的行使有两种方式:上述行为人进入该受害国境内被依法拘捕和管辖;通过国家间对行为人的引渡实现受害国的管辖权。
(4)
普遍性管辖权。国家对任何人在任何地域所犯的严重危害
国际社会普遍利益的
国际罪行进行管辖的权利。
海盗罪、
战争罪、
破坏和平罪、
违反人道罪等已被公认为国家
普遍管辖权的对象。国家的普遍管辖权只能在本国管辖范围内或不属于任何
国家管辖权的区域行使。
名单
截至2021年5月,世界上有197个国家被国际普遍承认:
暂未被普遍承认的:
其中2个未被
主权国家普遍承认的,均未加入
联合国,不过在
国际习惯法中被视为国家:
西撒哈拉、
科索沃。
国家、地区
国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