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在于:其他国际犯罪主要是由个人或犯罪组织实施的,而国际罪行必须是由国家实施的。因而,国际罪行首先是一种
国家行为,它包括任何国家机关依照国内法赋予的权力所实施的行为、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其他实体的行为、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为行使该国的政府权力要素而行事的行为等。其次,国际罪行还必须是违背国际义务的国际不当行为。即一国的行为不符合国际义务对它的要求,并且这种被违反的国际义务对于保护国际社会的根本利益至关紧要,以至整个国际社会公认违背该项义务是一种罪行。
例如,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参照欧洲和远东两个
国际军事法庭的宪章和判决,肯定为国际罪行的反和平罪、
战争罪和反人道罪;
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中所规定的灭种罪;
国际联盟大会1926年通过的《禁奴公约》以及联合国大会1953年通过的《关于修正1926年 9月25日在日内瓦签订的禁奴公约的议定书》和1956年通过的《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的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中所规定的贩运和使用奴隶罪(见
禁止奴隶贩卖);联合国大会1973年通过的《
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中所规定的
种族隔离罪;
联合国大会1965年通过的《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中所规定的
种族歧视罪;联合国大会1973年通过的《
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中所规定的侵害外交人员罪;联合国大会1979年通过的《
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中所规定的劫持人质罪;以及1963年《
东京公约》、1970年《
海牙公约》和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所规定的
空中劫持罪(见空中劫持)等。国际上早就公认、1958年日内瓦《
公海公约》又明确规定应予惩处的
海盗罪,也属于这一范畴(见
公海)。
有些国家还以公约或条约宣布某些可能以跨国形式出现的犯罪为国际罪行,例如
伪造货币、拐卖妇女、贩卖毒品、散布淫秽图画文字等。这类文件大都规定缔约国承担惩治这些罪行的义务,并相互提供司法协助,便利进行有效的追诉,如
联合国大会1949年通过的《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
② 某些在性质上不属国际罪行或跨国罪行的行为,由
缔约国协议,采取某种刑事措施加以规定。例如,联合国大会1975年通过的《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宣言》、
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77年核准的《囚犯待遇最低标准规则》,以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草拟中的《刑事审判原则和方针》等。
(3)大规模地严重违背对保护人类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例如,禁止
奴隶制度、灭绝种族和
种族隔离的义务;
(4)严重违背对维护和保全
人类环境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例如,禁止大规模污染大气层或海洋的义务。